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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广州首起高空抛物案:小孩抛水 家长赔9万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5日

小孩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没砸中人,但导致路过老人受到惊吓,该承担什么责任?今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给出答案:小孩家长要赔偿9万元。

2021年1月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广州首起当庭宣判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

案件回放:“熊孩子”高空抛物致老太受伤,医疗费花费数万元

这一起“高空抛物”案发生在2019年5月26日,广州市越秀区七旬老太庾某某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庾某某送医后第二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后经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

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争议聚焦:老太受惊吓致残是否与高恐抛物有因果关系?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点在于,庾某某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与高空抛物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庾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争议点在于,该“高空抛物”案是否适用《民法典》?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法院宣判:系民法典实施后广州首起当庭宣判的高空抛物案件

1月4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9时31分,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据悉,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广州当庭宣判的首起高空抛物民事侵权案件。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见习记者 赵子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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