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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暨 双招双引有关政策汇编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3日

   

 

本汇编是对青岛市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相关政策摘要的汇编,共涵盖九个方面的政策:产业创新政策、先进制造业政策、科技创新政策、人力资源政策、招商引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政策、金融政策、民营经济创新政策、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共92条,供各位企业家参考。每项政策摘要后附有政策文件二维码,扫描后即可获取该项政策的文件全文。


   

 

     一、产业创新政策摘要

(一)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奖补

(二)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奖补

(三)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奖补

(四)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五)获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二、先进制造业政策摘要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

(二)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

(三)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四)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

(五)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和质量建设

(六)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奖补

(七)支持发展产业集群

(八)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

(九)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推广奖励

(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配套支持

(十一)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业设计创新中心和工业设计

        奖项奖励

(十二)支持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

(十三)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

(十四)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

(十五)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十六)机器换人项目奖补

(十七)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支持

(十八)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知名企业合作项目资助

(十九)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开展海洋候选药物评价试验费用资助

(二十)中国蓝色药库开发基金引导资金项目资助

(二十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二十二)做大做强软件信息服务业

    (二十三)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

        1.引进整车企业

        2. 做强整车企业

        3.发展新车型

        4.引进产业链配套

        5.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电子实验室

        6.支持本地化配套

        7.给予生产企业市场推广补助

        8.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三、科技创新政策摘要

(一)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奖补

(二)国家国际合作基地奖补

(三)企业研发投入奖补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

(五)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补助

(六)国家级孵化器补贴

(七)孵化器培育高企补助

(八)市科学技术奖励

(九)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补

(十)对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

(十一)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获奖企业奖补  

    四、人力资源政策摘要

(一)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

(二)顶尖人才奖励资助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五)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六)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九)金种子人才储备工程

(十)为符合条件入驻海洋人才创业中心的海洋领域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扶持等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十一)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

    (十二)国家国际合作基地奖补

(十三)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

(十四)入驻青岛博士创业园优惠政策

(十五)降低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

(十六)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

(十七)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五、招商引资政策摘要

(一)新引进外资项目引荐奖励

(二)新引进内资项目引荐奖励

(三)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

(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六、住房城乡建设政策摘要

(一)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补

(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奖补

(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奖补

(五)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六)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意见

(七)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八)推进全市城乡建设领域新旧动能转换

    七、金融政策摘要

(一)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补助

(二)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补助

(三)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补助

(四)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奖励

(五)项目创新奖

(六)研究创新奖

(七)上市企业补助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

(九)青岛创投风投十条

(十)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十一)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助推民营和小微企业提质增效政策

    八、民营经济创新政策摘要

(一)小企业产业园培育及认定

    (二)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

    (三)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

(四)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认定

(五)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推选

(六)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七)鼓励小微企业创新转型政策之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八)鼓励小微企业创新转型政策之产业链协作配套

(九)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

(十)民营企业500强奖励

    九、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摘要

(一)养老机构奖励和补贴、社区居家养老补助

    十、关于开展企业家对政务服务环境满意指数调查的公告

 


一、产业创新政策摘要

市发展改革委

 

(一)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奖补

1、内容概要:对获批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新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批复,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303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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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奖补

1、内容概要:对获批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新获批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3、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批复,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303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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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奖补

1、内容概要:对获批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新获批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3、实施程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认定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303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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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1、内容概要:对获得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3、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认定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303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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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获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奖补

1、内容概要:对获得山东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新获批的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

3、实施程序: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认定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303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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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进制造业政策摘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

(一)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

1.内容概要:对首次入选世界500”“中国500”“山东省100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3.实施程序:(1)区(市)申报: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市级复核:初审完成后由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复审并按程序公示。(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59

6.文件名称: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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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


1.内容概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年产值净增超过1亿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超过5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净增超过10亿元的每户奖励20万元。从2017年起,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2.服务对象:企业

  3.实施程序:(1)区(市)初审: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2)市级复审: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复审并按程序公示后,印发奖励通知。(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市本级负担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区(市)财政兑现。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99日至2020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59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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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1.内容概要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已享受政策的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

3.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企业在被国家认定后的翌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下发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2)项目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复核。(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15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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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改造奖补

    (四)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

1.内容概要:对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设备投入和新增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事后奖补,其中,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不超过16%,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不超过10%。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且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满足一定要求的企业,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奖补上限可以提高至2000万元。

2.服务对象: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3.实施程序:(1)发布政策申报指南;(2)企业提出申请;(3)区市初审;(4)市级审核;(5)资金拨付。

4.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联系电话:0532-85911528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4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信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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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创建和质量建设奖补

(五)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和质量建设

1.内容概要: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国家认定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政府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鼓励企业打造青岛标准。

2.服务对象: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3.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原市质监局、原市工商局)申报。(2)项目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复核。(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59

6.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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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奖补

(六)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奖补

1.内容概要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补。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企业

  3.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提报材料,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复核。(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联系电话:0532-85913081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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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集聚奖补

(七)支持发展产业集群

1.内容概要: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各区市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3.实施程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申报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奖补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48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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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


1.内容概要: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最高给予500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各区市申报创建的市级重点工业产业集聚区。

3.实施程序:(1)区市申报:由各区市政府组织辖区市级重点产业集聚区提报考评材料并附相关证明,于申报期内核实盖章后报市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综合考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材料汇总并分类交由市直相关单位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采取直接或委托考评方式对各区市进行综合考评。(3)等级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考评情况,报市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年度产业集聚区奖励名单。(4)结果运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将考评情况在相关媒体公布。(5)拨付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对考核优秀的重点产业集聚区给予资金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48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工业产业集聚区创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试行)通知》(青政发〔2019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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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奖补

(九)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推广奖励

1.内容概要: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按照采购合同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企业

3.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向各区(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2)项目审核:区(市)初审后提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复审。(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3330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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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配套支持


1.内容概要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2.服务对象:企业

  3.实施程序:承担国家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的企业,项目竣工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验收)认定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函告市财政局给予配套支持。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8591124885911315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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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设计创新奖补

(十一)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业设计创新中心和工业设计奖项奖励

1.内容概要支持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工业设计作品获得青岛市市长杯、山东省省长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工业设计奖,工业设计作品获得国际iF奖、红点奖、IDEA奖等,单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企业(或个人)

  3.实施程序:(1)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计划完成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后,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补助资金;获得设计奖项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申请。(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经信发〔20175号)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4)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16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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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支持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


1.内容概要:本市先进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设计服务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采购本市设计机构服务的按40%补助,采购外地设计机构服务的按20%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服务对象:企业

  3.实施程序:(1)制造业企业采购的工业设计服务项目完成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补助申请。(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经信发〔20175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4)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16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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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奖补

(十三)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

1.内容概要: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根据上年度企业首台()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给予最高15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装备制造业企业

  3.实施程序:企业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经区(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审认定并发布认定文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省级认定首台(套)技术装备企业进行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6.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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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


1.内容概要: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3.实施程序:企业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经区(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审认定并发布认定文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进行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年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60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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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1.内容概要: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3.实施程序: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经区(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认定后发布认定文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经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2660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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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机器换人项目奖补


1.内容概要: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工业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服务对象:制造业企业

3.实施程序:(1)申报单位按照年度青岛市工业企业机器换人项目申报指南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有关申报材料。(2)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核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同时组织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核结果核定奖励额度进行公示。(5)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60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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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奖补

(十七)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支持

1.内容概要:争取将蓝色药库计划列入工业和信息部、山东省各类支持政策范畴,争创海洋生物医药制造业创新中心。

2.服务对象:青岛海洋生物医药研究院及其它海洋药物研发机构

3.实施程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指南组织青岛海洋生物医药院及其它海洋药物研发机构申报国家重点项目、山东省海洋生物医药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依规支持申报。

4.政策起止时间:2019615日至2024614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科技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4885911216

6.文件名称:《关于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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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知名企业合作项目资助


1.内容概要:对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本地企业合作项目或落户我市的海洋创新药物合作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服务对象: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合作企业。

3.实施程序:根据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合作企业签订的合作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合作项目。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9615日至2024614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6

6.文件名称:《关于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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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开展海洋候选药物评价试验费用资助


1.内容概要:对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即将进入临床研究的海洋候选药物,按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药效、药理等试验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服务对象:海洋药物研发机构。

3.实施程序:根据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即将进入临床研究的海洋候选药物,与评价机构签订开展的试验合同协议,实际支付试验费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9615日至2024614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6

6.文件名称:《关于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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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中国蓝色药库开发基金引导资金项目资助


1.内容概要: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中国药库开发基金,首期募集2亿元,其中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10%,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同比例配套,其余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知名药企、专业投资机构等)参与。发挥国有投资平台作用,推动国内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来青投资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

2.服务对象:青岛海洋生物医药研究院

3.实施程序:青岛海洋生物医药研究院与知名企业、专业投资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出资到位的基础上,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分别出资10%,共同组建蓝色药库基金。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9615日至2024614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资源配置处、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685911315

6.文件名称:《关于支持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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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


1.内容概要: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获国家一致性评价批准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同种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

2.服务对象:企业

  3.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2)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99日至2020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6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6号)《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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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信息服务奖补


(二十二)做大做强软件信息服务业

1.内容概要:对新上规模企业按梯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50万元、30万元;新入选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对新建运营的软件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注资或按银行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引进知名软件企业,按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获得市、省、国家级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给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研究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计算机系统集成等资质认证的企业,按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软件和信息服务相关企业

3.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经信发〔20175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项目审核: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初审和专家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3)资金拨付:经公示合格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116日至20211231日执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与信息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3330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发〔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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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

1.引进整车企业

    1)内容概要:(a)对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项目,及新引进世界500强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b)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备案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3)实施程序:按照一事一议办理。

    4)政策起止时间:发布之日-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12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尚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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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做强整车企业

    1)内容概要: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加快达产,每期投资项目年度产能利用率首次达到备案(核准)产能的,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3)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将所需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发布之日-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12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暂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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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新车型

1)内容概要:(a)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改装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b)鼓励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我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每个单一新车型(不含扩展车型)给予200万元奖励用于产品推广。

    2)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和改装车生产企业。

3)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将所需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发布之日-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12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暂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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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引进产业链配套

    1)内容概要:(a)对新成立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池成组、电机、电控)、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b)对新成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成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其它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燃料电池、智能网联等生产企业。

    3)实施程序:按照一事一议办理。

    4)政策起止时间:发布之日-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12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暂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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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电子实验室

1)内容概要:(a)建设国内领先的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按测试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b)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本市生产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补助,对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

3)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将所需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核定设备投资额,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发布之日-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12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暂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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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持本地化配套

    1)内容概要: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项目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整车生产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3)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将所需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核定设备投资额,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发布之日-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12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暂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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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给予生产企业市场推广补助

    1)内容概要: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对参展车企给予不超过80%的场地租赁费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服务对象: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3)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将所需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核定场地租赁费,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发布之日-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12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暂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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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1)内容概要:加氢站正式运营后前3年度按照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2)服务对象: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加氢站运营企业

    3)实施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将所需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区(市)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发布之日-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3125

    6)文件名称:《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暂未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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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科技创新政策摘要

市科技局

 

创新平台奖补

(一)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奖补

1.内容概要:

对获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3.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认定、批复或评选结果通知,由市科技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基础科研与成果转化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43

6.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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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国际合作基地奖补

1.内容概要:对新获批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对新获批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3.实施程序:依据科技部下发的相关文件,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统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单位无需提报申请。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85912092

6.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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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育政策

    (三)企业研发投入奖补

1.内容概要:对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小微企业奖补比例为5%,其他企业为3%,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含2亿元)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企业,对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补1000万元。

2.服务对象: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企业

3、实施程序:(1)初步筛选: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名单及数据,与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名单比对后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2)组织申报:市科技局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后下发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提交《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3)拨付资金: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按规定核算奖励金额;市科技局审定奖励金额,并下发奖励通知;市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4)如有关部门所认定的年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度在当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之后发生变化,则变化额度将在后续年度奖励费用中进行相应调整。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科技局科技研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2-85631057

6、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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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政策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政策

1、内容概要:对外籍人才在青岛市用人单位聘用期内,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级科技、自然或人文奖项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获奖外籍人才所在单位

3、实施程序:(1)由外籍人才所在单位在获奖当年度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2)市科技局审核有关材料,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由市科技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3年开始实施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工作处(科技人才处),联系电话:0532-85911893

6、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字〔201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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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补助

1、内容概要:鼓励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技术的引进,经认定设立为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的,初次建站一次性给予每个工作站5万元人民币开办费,之后每年度评估合格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日常工作经费补助。

2、服务对象:海外引才引智机构

3、实施程序:(1)由海外引才引智机构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2)市科技局审核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经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由市科技局通知海外引才引智机构,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申请机构。

4、政策起止时间:2014年开始实施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工作处(科技人才处),联系电话:0532-85911893

6、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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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政策

()国家级孵化器补贴

1、内容概要:对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每个10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实施程序:

1)根据国家发布的相关通知申报,国家下发有关认定、批复通知。

2)市科技局下发资金申报通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科技计划管理平台注册申报,在线填写相关表单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申报。

4)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上会并公示。

5)由市科技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始于2016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基础科研与成果转化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43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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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孵化器培育高企补助

1、内容概要:鼓励孵化器提质增效,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孵和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补。

2、服务对象:青岛市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3、实施程序:

1)申报条件:青岛市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奖补标准:在孵和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流程: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科技计划管理平台注册申报

在线填写相关表单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推荐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申报。

审核公示。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上会并公示。

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基础科研与成果转化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43

6、文件名称:《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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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奖励政策

(八)市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

1、内容概要: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名额不超过10个。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150项。

2016年起,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100万元人民币;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市国际合作奖10万元。

2、服务对象: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及个人

3、实施程序:

1)组织申报。符合推荐条件的个人、组织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青岛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具备推荐资格的部门有:各区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2)审查公示。推荐单位向市奖励办提供推荐材料,市奖励办经形式审查后向社会公告。

3)专家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拟奖励项目和人选的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核定。

4)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核定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5.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

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821日起施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工作处(科技人才处),联系电话:0532-85911893

6、文件名称:《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93号、市政府令261号)、《关于调整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奖金的通知》(青科服字〔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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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补

1、内容概要: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进入示范性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60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3、实施程序:

1)申报条件: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进入示范性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

2)奖补标准:最高600万元。

3)申请程序: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书、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证明)。

4、政策起止日期:2018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基础科研与成果转化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43

6、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科技金融政策

(十)对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

1、内容概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补贴;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原则上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2、服务对象:符合《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工作指引》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

3、申请程序:

1)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向放贷银行申领并在其指导下填写投(保)贷联动业务贷款贴息申请表,然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贴息申请。

2)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当场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单。若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应说明原因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建议。

4、政策起止时间:2019315日至2022314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5911957

6、文件名称:《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工作指引》(青科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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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赛奖补政策

(十一)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获奖企业奖补

1、内容概要: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规模和影响,对在青落地实施的大赛获奖项目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奖补。

2、服务对象: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岛赛区】获奖并在青岛落地实施的企业

3、实施程序:

1)按照每年发布的大赛组织方案参加比赛,并获得奖项。

2)赛后下一年度,市科技局下发获奖项目奖励资金申报通知,获奖单位根据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报送至企业注册地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符合要求的推荐上报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3)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并对重点获奖项目进行抽查,形成审核意见,上会并公示。

4)由市科技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始于2016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基础科研与成果转化处,联系电话:0532-85911343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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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力资源政策摘要

市人社局

    

    人才奖励政策

     (一)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

1、内容概要:对引进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领军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安家补贴。2、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的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金铜牌获得者),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3、对本市单位柔性引进国内外技术技能专家来青创新创业,协议年度薪酬达到30万元以上的,在协议期内每年按照其年度薪酬的20%给予聘任单位薪酬补贴,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2、服务对象:本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全职引进、培养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

3实施程序:奖励实施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奖励工作按照个人(或单位)申请、材料审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3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532-85912319

6、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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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顶尖人才奖励资助

1、 内容概要:对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按规定给予500万元安家费;对柔性引进的,连续3年按照其上年度在青纳税的劳动报酬(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按照企业在青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30%给予奖励,上不封顶。对青岛市新当选的顶尖人才培养单位,一次性拨付30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对全职引进、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

3、实施程序:网上申报、材料审核和资格初审、综合评定、人选确定。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今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社局人才开发与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2339

   6、文件名称:关于做好2018年顶尖人才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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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培育政策

()一次性创业补贴

1、内容概要: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领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服务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

3、实施程序:创业者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APP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3668967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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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1、内容概要: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正常经营满1年且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除创业者本人外,1名及以上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2、服务对象:小微企业

3、实施程序: 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3668967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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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内容概要: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根据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岗位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服务对象:各类创业实体。

3、实施程序:创业实体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其中,创业实体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拨付至创业者银行账户;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3668967

6、文件名称:(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2)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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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1、内容概要: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2、服务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

3、实施程序: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其中,招用人员属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3668967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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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内容概要: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201911日至1231日,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2、服务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3、实施程序: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并上传所需材料。企业参保地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对企业无欠缴失业保险费记录,且按上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缴费的,即可认定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企业可享受的补贴(返还)金额,报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其中,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的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年度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报请市政府审议。审批审议通过后,由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联系电话:0532-83668928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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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1、内容概要: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贵州安顺、河北邢台、山东菏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青岛用人单位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可按每介绍1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2、服务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实施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注册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83668005

6、文件名称:(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2)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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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种子人才储备工程

1、内容概要:企业从双一流建设大学的高校中遴选一批有意来青创新创业的优秀在校生,并与学生签订信用合同,给予一定学费补助。对入选金种子人才储备工程的国内在校研究生,根据所获奖学金额度的50%给予生活补助,国外留学的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企业给予金种子人才的学费补助和生活补助,由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0%补贴。企业接收金种子人才来青实习的,财政部门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50%给予实习单位补贴,实习补助不足社平工资50%的,据实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服务对象:引进金种子人才的企业

3、实施程序:企业向金种子人才发放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到青岛人才网备案有关信息,并于每年三月和九月到系统内申报补贴资金,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补贴资金审核通过并报送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确认无误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入申请企业指定银行账户。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引进处,联系电话:0532-88913379

6、文件名称: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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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为符合条件入驻海洋人才创业中心的海洋领域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扶持等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1、内容概要:为符合条件入驻海洋人才创业中心的海洋领域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扶持等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按照一谷两区创业基地(蓝色硅谷核心区基地,高新区基地和西海岸新区基地)现行政策提供相应的资金扶持。

2、服务对象:海洋领域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

3、实施程序:

拟入驻海创中心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提交《海创中心入驻申请表》和《创业项目计划书》,已注册企业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2)评审。海创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通过初审的企业或团队进行统一答辩,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提交的材料及答辩情况进行评审。

3)签约。经确定入驻的项目,与海创中心签订《企业入驻协议》,并与孵化平台所在创业基地(园区)签订企业入驻协议。

4)入驻。协助入驻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项目入驻园区。

具体按照一谷两区创业基地(蓝色硅谷核心区基地,高新区基地和西海岸新区基地)现行政策实施。

4、政策起止时间:201714日至202014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场处,联系电话:0532-88912600

意向入驻西海岸新区基地的项目或团队可咨询185532376110532-80980871

意向入驻高新区基地的项目或团队可咨询18765258533

意向入驻蓝色硅谷核心区基地的项目或团队可咨询18660285791

6、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人才创业中心创新创业项目引进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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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平台奖补

(十一)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

1、内容概要:

1)建站(基地)资助。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并开题后,分别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2)站(基地)科研资助。对每年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研资助

3)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对进站(基地)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

4)为在站(基地)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基地)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总额不超过12万元

5)博士后安家补贴。对于201866日后出站(基地)(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并于出站(基地)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不含入站(基地)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的博士后,给予其25万元安家补贴

2、服务对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受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管理的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以及正常期满出站(基地)后留青和外地来青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进行创业的博士后人员

3、实施程序:根据市人社局发布资助申报(补贴)申报通知,由市人社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和个人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5912041

6、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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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国家国际合作基地奖补

1、内容概要: 市基地的建基地资助、基地科研资助、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市基地博士后人员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资助参照《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青人社发〔20193号)中对于青岛市设立的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相关资助标准执行

2、服务对象:对新获批设立的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3、实施程序: 根据市人社局发布资助申报(补贴)申报通知,由市人社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和个人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5912041

6、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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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

1、内容概要: 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和运行、专家服务基层的方式和内容、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应具备的条件、评价保障等

2、服务对象:专家服务基地

3、实施程序: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部署安排

4、政策起止时间:201831日起施行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532-85911269

6、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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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入驻青岛博士创业园优惠政策

1、内容概要:扶持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创新。

2、服务对象:博士等高层次人才

3、实施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须先通过青岛博士创业园网上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资料,审核通过后,按申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博士创业园公共服务窗口进行确认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4、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至2019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32-88912663

6、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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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扶持政策:

(十五)降低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率

1、内容概要:201951 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致16%,将工伤保险缴费比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降低50%

2、服务对象:企业。

3、实施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征缴。

4、政策起止时间:201951日至2022425日。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

联系电话:0532-859123630532-85770650

6、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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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

1内容概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缓缴企业条件:(1)因不可抗力,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2)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3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

   2、服务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

   3、实施程序:1由单位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申报材料:(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3)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4、政策起止时间:201911日至2022425日。

5、政策解释部门:青岛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32-85912362

6、文件名称:(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2《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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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1、内容概要: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2服务对象:企业及其职工。

3、实施程序: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1)申请材料: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②《企业年金方案》;
    ③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④企业年金基本情况简表;
    ⑤企业年金方案重点情况说明。

(2)办理流程:

企业通过青岛市行政审批网站上传上述材料扫描件;

网址http://spdt.qingdao.gov.cn

经青岛市人社局审核,符合规定的下发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不符合规定退回修改。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政策起止时间:长期。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电话:0532-869123628591640885916396

6、文件名称: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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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商引资政策摘要

市商务局

    

(一)新引进外资项目引荐奖励

1、内容概要: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2、服务对象: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3、实施程序:

1)引荐人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并办理备案;

2)引荐人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经核实后,出具意见并报青岛市商务局;

3)青岛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奖励名单公示;

5)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2018101日至2022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资处,联系电话:0532-85918110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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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引进内资项目引荐奖励

奖励标准。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项目无注册资本的,年实际到账资金需达到1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奖励限额。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2、服务对象: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3、实施程序:

1)引荐人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并办理备案;

2)引荐人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经核实后,出具意见并报青岛市商务局;

3)青岛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奖励名单公示;

5)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2018101日至2022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投促处,联系电话:0532-85910991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7、实施细则二维码:

 

(三)促进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奖励政策

1、内容概要: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低于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低于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

3)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且实现资金调回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有关项目,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5)对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服务对象:在青岛市已完成商务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及金融项目)。

3、实施程序:

1)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

2)区(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出具意见,报送青岛市商务局;

3)青岛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奖励名单公示;

5)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2018921日至2022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资处,联系电话:0532-85918110

6、文件名称: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

7、实施细则二维码:

 

(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1、内容概要:

1)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2)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50%给予补助,后两年分别按企业所产生地方贡献总额25%给予补助;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3)对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中国500”“中国软件10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4)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服务对象: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3、实施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6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2)初审

各区(市)总部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7月底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3)复审

市商务局负责对各区(市)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4)公示

市商务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资金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所在区(市),由各区(市)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

4、政策起止时间:2018511日起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市场配置促进处,联系电话:0532-85918767

6、文件名称:青岛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招促字〔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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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房城乡建设政策摘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1、内容概要:

多渠道建筹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引进人才进行分配。

2、服务对象: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创新人才、投资创业人员和创客等

3、实施程序:项目具备申请条件时,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要求提供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4、政策起止时间:201611日至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联系电话:0532-82677571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27号)

7、政策文件二维码: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奖补

1、内容概要:对于完成节能改造且达到要求的项目,市、区财政按改造工作量和节能量予以奖补。

2、服务对象: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3、实施程序:采用先干后奖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由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先行投资改造,改造完成并达到要求后,实施单位可申请财政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2015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32-86670912 

6、文件名称:《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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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奖补

1、内容概要: 对于完成节能改造且达到要求的项目,市、区财政予以奖补。

2、服务对象:节能保暖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3、实施程序: 采用先干后奖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节能改造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由业委会(居委会)提交改造申请,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区级管理部门,区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居民改造意愿等情况统筹安排改造计划。改造项目列入计划后,由业委会(居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后实施改造,改造项目完成并达到要求后,实施单位可申请财政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至202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青岛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32-86670912 

6、文件名称:《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保暖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青建规字〔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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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奖补

1、内容概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奖励。其中,鼓励区(市)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市财政每年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10元奖励市内三区。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标准为:二星级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单个项目100万元封顶;三星级50/平方米,单个项目200万元封顶。装配式建筑项目,单体装配率达到40%以上(含40%)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给予100/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500万元封顶;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山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青岛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改造的公共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改造后的综合节能率,一般公共建筑要求大于15%,大型公共建筑(改造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要求大于20%。改造后综合节能率符合奖励条件的,按3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奖励。

2、服务对象:评审通过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3、实施程序:依据山东省、市下发的相关文件,市住房和建设局采取申报、测评、评审、公示结果等要求确定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32-86670910

6、文件名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办字〔20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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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内容概要: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2、服务对象: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

3、实施程序:依据单位提报申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4、政策起止时间:2016年至2019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32-86670910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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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意见

1、内容概要: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主导或优势产业,挖掘培育特色优势,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新抓手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平台,为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注入新活力。

2、服务对象:特色小镇

3、实施程序:由各区市选择符合创建要求的预选对象提出申请,市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对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经过3-5年的创建培育,实现既定目标、达到创建标准,通过组织验收后命名为青岛市特色小镇。

4、政策起止时间:2016年至2020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532-85723156

6、文件名称:

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意见》(青厅字〔20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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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1、内容概要:

在海绵城市建设筹集资金方式上由政府单一渠道向社会多渠道筹资转变,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特许经营等模式。

2、服务对象:社会资本

3、实施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4、政策起止时间:2016年起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处,联系电话:0532-85711525

6、文件名称: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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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推进全市城乡建设领域新旧动能转换

1、内容概要: 实现开拓新阵地、增强新动力、培育新引擎、打造新载体、拓宽新渠道、激发新活力六个转变,推进全市城乡建设事业新旧动能转型。

2、服务对象:全市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企业

3、实施程序: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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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处,联系电话:0532-85785810

6、文件名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建设领域新旧动能转换实施方案》(青建办发〔20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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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政策摘要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聚集金融资源奖补

(一)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补助

1、内容概要:

1)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济贡献补助。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3)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鼓励金融机构注册地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2、服务对象:在青岛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

3、实施程序:根据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8月至20201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招商合作部,联系电话:0532-85913685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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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补助

1、内容概要:青岛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服务对象:青岛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

3、实施程序:根据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8月至20201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招商合作部,联系电话:0532-85913685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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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补助

1、内容概要: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服务对象: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

3、实施程序:根据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8月至20201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招商合作部,联系电话:0532-85913685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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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奖励

1、内容概要:经市政府批准,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设和引进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等特别重要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2、服务对象: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

3、实施程序:根据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8月至20201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改革发展处,联系电话:0532-85913426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

7、政策文件二维码:

 

 

 

 

鼓励金融创新奖励

(五)项目创新奖

1、内容概要:

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小微企业、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财富管理建设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予以奖励。一等奖1,奖励100万元;二等奖2,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各奖励30万元。

2、服务对象: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小微企业、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财富管理建设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机构。

3、实施程序:审查、入围、答辩、评定、公示、报批、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20188月至20201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改革发展处,联系电话:0532-85913426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

7、政策文件二维码:

 

 

 

(六)研究创新奖

1、内容概要:

对在围绕青岛市金融业创新发展、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1,奖励50万元;二等奖2,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3,各奖励20万元。

2、服务对象:在围绕青岛市金融业创新发展、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

3、实施程序:审查、入围、答辩、评定、公示、报批、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20188月至20201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改革发展处,联系电话:0532-85913426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

7、政策文件二维码:

 

 

 

 

壮大资本市场补助

(七)上市企业补助

1、内容概要: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服务对象:青岛市拟上市企业

3、实施程序:根据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8月至20201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联系电话:0532-85912483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

7、政策文件二维码: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

1、内容概要: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

2、服务对象: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

3、实施程序:根据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4、政策起止时间:20188月至202012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联系电话:0532-85912483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8号)

7、政策文件二维码:

 

 

 

 

创投风投奖励

(九)青岛创投风投十条

1、内容概要:

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及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

2、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及高端人才

3、实施程序: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审核认定。

4、政策起止时间:有效期至202259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32-8591248385855860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911号)

7、政策文件二维码:

 

 

 

 

金融人才补助

(十)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1、内容概要:

对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按照其上年度依法认定的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劳动报酬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8%给予补助;劳动报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0%给予补助;劳动报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劳动报酬的1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服务对象: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

3、实施程序: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采取组织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4、政策起止时间:有效期至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党委,联系电话:0532-85911158

6、文件名称: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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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1、内容概要: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管理期四年。

2、服务对象:青岛金融之星

3、实施程序:青岛金融之星评选采取组织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4、政策起止时间:有效期至2021123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党委,联系电话:0532-85911158

6、文件名称: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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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助推民营和小微企业提质增效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青岛市结合实际,从货币和监管政策支持、渠道及产品创新、金融服务优化、直接融资拓展、科技金融融合、配套政策建设等6个方面,研究制定了24条具体政策措施,以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提质增效。

《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正在履行发文程序。现将部分条款选摘如下:

1.完善金企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平台功能,完善建立金企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线上发布、线上申请、线上对接、适时查询、数据统计分析、在线咨询服务等功能。

 

 

 

 

             “金企通融资服务平台二维码

2.建立地方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社保、公积金、发改、水电气等企业信用信息,构建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地方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人、核心大企业、公立医院等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为民营和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基础条件。凡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或成交,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发挥核心大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的增信枢纽作用,依托青岛财富产品交易中心积极稳妥拓展供应链融资。

4.建立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励。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励。

5.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千帆企业的支持。对投资千帆企业首投的创投风投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20万元。商业银行每新增1家贷款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银行1万元补助。

6.推动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贷款合同上体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贷款合同上体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补贴;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原则上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7.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最多可获得3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贴息资助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8.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完善考核机制,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放宽盈利考核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9.完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政策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以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方式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单户累计总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年化综合保险费率不超过6%,且贷款对象总融资成本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给予30%的补偿,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按固定费率1.5%对保险费用进行补贴;实施超赔风险补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含)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的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50%;对单户贷款累计超过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20%。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不断优化资金使用方式,增强政策执行的精准性、灵活性和时效性。


八、民营经济创新政策摘要

市民营经济局

    

    双创载体奖补

(一)小企业产业园培育及认定

1、内容概要:

对经过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优先享受双创等各类优惠扶持政策,青岛市民营企业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云平台找场地服务帮助推介促进企业入驻,享受市技术志愿者服务等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帮助园区、基地打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

2、服务对象:小微企业创业载体。

3、实施程序:(1)印发申报通知。(2)企业自愿申报。(3)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4)开展现场考察、评审、公示。(5)公布本年度小企业产业园培育及认定名单。  

4、政策起止时间:2012年起实施。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8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30号)及当年度市级小企业产业园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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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

    1、内容概要: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服务对象:2019年起,获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3、实施程序:1)印发申报通知。(2)企业自愿申报。(3)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4)开展现场考察、评审。(5)向工信部推荐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6)工信部公布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7)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向市财政发资金拨付函。(8)市财政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至2020年。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8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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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

    1、内容概要: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服务对象:2019年起,获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实施程序:1)印发申报通知。(2)企业自愿申报。(3)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4)开展现场考察、评审。(5)向工信部推荐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6)工信部公布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7)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向市财政发资金拨付函。(8)市财政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2019--2020年。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8

    6、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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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培育政策

(四)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培育、认定

1、内容概要:

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可申报技术改造、产业链配套、专精特新示范企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项目;可获得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颁发的证书。区市会根据自身情况给予奖励。

2、服务对象:适用于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标准划定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

3、实施程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 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青经信发〔20169号)等文件要求,每年制定下达培育计划,组织区市开展跟踪培育,组织专家对参加培育和认定的企业进行网上评审,在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正式行文公布。

4、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至202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7

6、文件名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青经信发〔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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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推选

1、内容概要:

对获批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市里颁发牌匾,区市会根据自身情况给予奖励。

2、服务对象:全市已认定的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不包含已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3、实施程序: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关于推选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通知》,明确推选条件。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申请并完成审核和行文推荐工作。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区市推荐意见,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当年度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单,经公示后行文发布。

4、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至2021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7

6、文件名称:《关于推选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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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1、内容概要:

对获批为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服务对象:制造业中小企业。

3、实施程序:(1)印发申报通知。(2)企业自愿申报。(3)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4)开展现场考察、评审、公示。(5)公布本年度隐形冠军企业名单。(6)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向市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7)市财政拨付资金。

4、政策起止时间:20171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8

6、文件名称:《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青岛市制造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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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小微企业创新转型政策之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政策

1、内容概要:

对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小微企业在规定时段内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 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新旧动能转换产业新体系中的工业领域重点发展方向,且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最新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服务对象: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小微企业

3、实施程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文件精神,每年开展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登陆民企服务平台创新转型项目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专业财务人员审查发票,设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后,确定拟扶持企业和扶持金额,提交市财政局进入部门扶持项目校对、扶持企业和扶持金额确定及资金拨付等程序。

4、政策起止时间:20171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8

6、文件名称:《关于做好2019年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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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鼓励小微企业创新转型政策之产业链协作配套政策

1、内容概要:

对小微企业用拥有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 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新旧动能转换产业新体系中的工业领域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进行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2、服务对象:拥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小微企业。

3、实施程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文件精神,每年开展小微企业创新转型之产业链协作配套项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登陆民企服务平台创新转型项目申报系统填报资料,经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后,确定拟扶持企业和扶持金额,提交市财政局进入部门扶持项目校对、扶持企业和扶持金额确定及资金拨付等程序。

4、政策起止时间:20171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5912658

6、文件名称:《关于做好2019年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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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

1、内容概要:

享受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的,单笔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使用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费率不高于0.05%/日,不得收取企业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由转贷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使用费,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2、服务对象: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3、实施程序:根据青岛市政策行转贷工作文件,借款企业向转贷合作机构提出申请,银行审核后放款,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贷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4、政策起止时间:20198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1231日。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和合作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2

6、文件名称:《关于创新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工作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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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营企业500强奖励

1、内容概要:

2017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服务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的企业。

3、实施程序:符合政策的企业向市民营经济局提报相关申报材料,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4、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协调指导处,联系电话:0532-51917610

6、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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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

市民政局

    

    (一)养老机构奖励和补贴、社区居家养老补助

1、内容概要

1养老机构奖励和补贴

对养老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助。新建或改建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2000元或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收住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含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对养老机构实施等级管理并给予奖补。对养老机构实施星级管理,综合评定服务质量、入住率、员工薪酬等因素,4年为一个周期,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养老机构专业技术员工奖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一线岗位上实际工作每满5年,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年限补贴;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的岗位津贴;将养老机构护理员作为特别紧缺工种,增加20分落户导向分;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机构累积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享受范围。

2)社区居家养老补助

政府为本市户籍6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城镇每小时20元、农村每小时15元的标准,其中对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45小时,对失能老年人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60小时。

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社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按日均服务人数等因素,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 5万元的补助。

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 含农村幸福院) ,按照评定等级,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 5万元的运营补助。

    3)土地供应和税费减免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享受与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按照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的生活服务设施的用电,按照国家规定的居民用电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执行;用水、用暖、用气价格按照规定的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依法应当减免税收的,按照规定执行。
    4)老年人养老保险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府给予80%的补助。

政府为社会上居家养老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服务对象

养老机构、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等。

3、实施程序

根据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日间照料中心申报,区(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4、政策起止时间

201711日至20201231日。

5、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联系电话:0532-86010222

6、文件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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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开展企业家对政务服务环境

满意指数调查的公告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了解企业家对有关部门和区市(功能区)的政务服务环境满意情况,倾听企业家诉求,为企业提供一流政务服务,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我市将组织开展企业家对政务服务环境满意指数调查活动, 并于923-28日首次开展调查。企业家的评价意见将作为测评有关部门和区市(功能区)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参考,请各位企业家认真准确、实事求是地给予客观评价。

本次调查内容是依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权威指标体系,从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角度设计的,具体包括企业经营、项目审批和工程报建、跨境贸易和融资服务、税收和收费、公共设施与服务、创新创业与人才、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融合、政务服务水平、中介服务等9个方面32项指标。每个调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不了解”5项。

调查采用匿名网络问卷形式,请专业机构设计调查软件系统,使用EMS安全快递方式给企业发函(附二维码)告知,由企业微信扫码,网上评价、网上提交,由青岛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负责汇总。企业和个人信息不出现在调查问卷上,调查结果仅用于满意调查评价,并将做严格保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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