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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刑责年龄调整: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如何执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今天(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法院也要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

周加海介绍,经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因素,经反复研究、审慎论证,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从办好案件和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修改后《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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