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服务 > 法律动态 >

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有何深意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7日

二审判决开国内先河认定金庸小说作品“人物群像”受著作权保护,突破了很多人对著作权保护边界的认知

文/本刊记者 朱雨晨

金庸诉江南案漫画。(图 / VCG)

近日,备受关注的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近日迎来了终审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所谓“同人作品”,意为借用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称、性格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作家江南(真名杨治)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使用郭靖、黄蓉、令狐冲等数十个金庸作品中的同名人物进行创作,讲述他们在大学校园时的青春故事。在2002年出版时,该书以“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为副标题作推广。

2015年,金庸(真名查良镛)发现《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书中的人物、背景故事等设定,该书出版,并大量销售。于是,2016年,他将作者江南以及该书的出版方等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该案被坊间认为是“同人作品第一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改判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认定金庸小说作品“人物群像”受著作权保护,突破了很多人对著作权保护边界的认知,开国内先河,引发广泛关注。

缘起2002年版《此间的少年》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这些金庸笔下广为人知的人物,竟出现在作家江南所著的《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成为“汴京大学”大学生。

时间回溯到多年前,江南为追忆其和同窗在北京大学的校园生活,“怀着好玩的心理”,决定创作一部以《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多部作品中人物为主角的网络小说——《此间的少年》。故事在虚构的汴京大学展开,年代设定为北宋年间,但讲述的是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杨康、段誉等人的当代青春校园故事。

书里人物性格与金庸小说中的相似,人物关系有些相同有些不同,故事内容则是现代叙事。比如,化学系新生郭靖骑自行车撞上物理系新生黄蓉,随后每天为其打水、打饭、倒垃圾等,最终结为情侣。段誉对单亲家庭出身的王语嫣展开系列追求而无果。

原本在网上连载的《此间的少年》获得出版社青睐,于2002年首次出版,并冠以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作推广。2009年,由中国作家协会指导,中国作家出版集团、长篇小说选刊杂志社和中文在线共同举办的“网络文学十年盘点”中,《此间的少年》荣获十佳优秀作品。笔名为江南的杨治一举成名。至起诉时,《此间的少年》已出版多个版本、发行上百万册。

2016年,金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是为抄袭,侵害了他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人物角色商品化权等,且基于他的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江南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他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500万元。

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方法。作为金庸的粉丝,毫无疑问,江南接触了其作品。那么,对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成为关键。

对于本案中哪些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二审法院均围绕金庸起诉的从“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等元素构成的整体人物形象及相关故事情节”展开分析。

在故事情节方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关键中的关键,便在于脱离于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等元素构成的整体人物形象”是不是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一审法院: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一审法院认为,在文学创作领域,文章作品以小说为例,其内容主要由人物、情节、环境三个要素构成……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一审判决引用了王迁教授在《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载于《中国版权》2017年第3期)一文中的观点:“仅使用从具体情节中抽离的角色名称、简单的性格特征及角色之间的简单关系,更多的是起到识别符号的作用,难以构成与原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经比对,《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乔峰、康敏、令狐冲等数十个与原告作品中相同的人物名称,但同名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具体故事情节在具体表达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上并不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江南于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署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原告作品,其借助原告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江南及被诉出版社按《此间的少年》历年出版版税560万元的30%,赔偿金庸168万元和律师费20万元。

二审法院: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一审判决后,金庸和江南均不服上诉。二审期间,2018年10月30日,金庸先生于香港去世,其遗产继承执行人林乐怡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本案中,《此间的少年》中出现的绝大多数人物名称来自金庸涉案四部小说,且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有较多相似之处。虽然就单个人物形象来说,难以都认定获得了充分而独特的描述,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金庸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抄袭金庸四部作品中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剽窃行为,江南侵害了涉案四部作品的著作权。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人物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是涉案四部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审判决将江南抄袭上述内容的行为定性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显属不当,应予以纠正。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解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江南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二审法院对该“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开先河引关注

这是首个中国法院认定文学作品的“人物群像”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判例。针对二审判决,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金水在《经济观察报》发表文章称,该案裁判将可能颠覆整个同人文化产业。

本案的二审主审法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江闽松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重视作品独创性的表达,是本案的关注焦点。他重申了判决书中的观点:“《此间的少年》当中绝大多数的人物名称来自金庸的作品,而且这些主要人物比如说郭靖、黄蓉、乔峰,他的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和人物背景,有一部分是跟原作非常相似的。我们认为,金庸的小说中,上述提到的这些人物的角色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背景,都体现了原作者的选择安排,是属于一种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本案的二审审判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政治部主任黎炽森在“重知讲坛”上也表示,本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作品中人物名称、性格和相互关系的刻画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这关系到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性格和相互关系是否属于作品本身的一部分。事实上,正是这些人物名称、相互关系以及性格特征是金庸作品的重要创作部分,也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倘若失去这些元素,也无法形成作品,因此,这理应是作品本身的关键部分,也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的特征。所以,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只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判决书中提到,停止侵害等责任形式并非当然适用,而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涉案四部金庸的作品在人物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对此,黎炽森在论坛上表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和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所以,虽然一般情况下判决停止侵权是合理的但是个案中还是应当综合考量判决停止侵权后对社会的整体效益问题。

“本案中,《此间的少年》确实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但是同时里面也有作者江南自己构建的独特故事情节和背景,且受到了大多数读者的喜爱,在通过损害赔偿可以填平权利人所受损害的情况下,禁止该作品的继续出版反而会导致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最终法院没有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而是重新作出了利益分配,要求江南将未来版税收入的30%分给金庸的财产继承人,以此达成保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黎炽森对本刊记者说。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2023年7月上期

-->

主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承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鲁ICP备19061273号Copyright ©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法律顾问: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