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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功说法|劳动者瞒报疫情期间行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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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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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2009年10月29日进入某化工企业工作,担任维修工程师,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蔡先生于2020年1月20日去湖南长沙岳父家拜访,本打算在除夕夜即2020年1月23日回湖北老家过年,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蔡先生一家被迫滞留在湖南长沙。


2020年1月26日蔡先生携带妻子孩子返回宁波市,同日接受宁波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该社区于2020年2月9日向蔡先生出具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通知蔡先生自2020年2月10日解除医学观察。但蔡先生在单位每天进行的防控摸底排查中,声称自己一直在湖北滞留直至2020年2月22日。


企业后经多方查证,发现蔡先生于2020年1月26日就返回宁波,遂以蔡先生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中诚信原则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而蔡先生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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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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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了蔡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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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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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确立的民事主体行为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上报自己的疫区接触史、相关症状等信息是每个公民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蔡先生从湖南返回宁波,却向单位报告其滞留湖北从而达到不上班的目的,虽蔡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其家中小孩无人看管,且向单位申请居家办公,但这些理由不能改变蔡先生未如实上报行程的事实。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仲裁委驳回了蔡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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