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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功说法|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职工还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索要欠薪吗?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1日
2021年9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白展堂对老白涮肉坊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0月12日,该院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老白涮肉坊的破产管理人。

2021年12月30日,李琦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其与老白涮肉坊在2011年2月11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老白涮肉坊支付2012年10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工资2500元;3.老白涮肉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500元。

2022年2月14日,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本案时,李琦南撤回第2、3项仲裁请求。经审理,仲裁机构作出裁决:1.双方在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李琦南其他仲裁请求。

2022年4月28日,李琦南再次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老白涮肉坊向其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5日工资2725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000元。

庭审中,李琦南主张2011年2月11日入职老白涮肉坊,岗位是厨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至2013年4月25日。之后,老白涮肉坊停止营业,让他回家等通知。2021年12月初,他发现老白涮肉坊已将他进行社会保险减员。

老白涮肉坊不同意李琦南的仲裁请求,主张与李琦南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尚在审理阶段,且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李琦南如主张工资等费用应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而非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李琦南能否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张相关权益。



审理结果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劳动债权的救济问题。

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这是因为,破产程序作为统一清偿的集体程序,排除了具有个别给付内容的裁判或裁决,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不应再受理个别清偿的诉求,这不仅适用于诉讼程序,而且适用于仲裁程序。

就劳动争议而言,当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有关工资、奖金等劳动债权的给付诉求应转化为劳动债权的确认。经向管理人申报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再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此,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在管理人对劳动者申报的债权作出确认之前,劳动者不得径行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受理老白涮肉坊破产申请,早于李琦南本次申请仲裁的时间。老白涮肉坊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李琦南应通过债权确认之诉寻求权利救济。

综上,在老白涮肉坊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李琦南要求其支付工资、赔偿金等,不属于仲裁机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据此,仲裁机构驳回了李琦南的仲裁申请。



法律评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关于工资等给付事项的请求,只能转化为劳动债权的确认,经向管理人申报后,劳动者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再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劳动仲裁,亦应与诉讼程序做一体处理,应当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而非就个别债权提起劳动仲裁。

从破产法立法的目的来看,是解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公平清偿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对职工债权的公平清偿。因破产涉及全体债权人,所以涉及劳动者利益问题并不同于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应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主张相关的权益,对职工债权进行合理限制,综合保护各方利益,才能维护社会稳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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