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会员中心 > 找政策 >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定为6月15~16日。据2012年的合格标准为60分(各科总分为100分),为冲刺通过这60分的考试大关,学员们是否已经投入了十二万分的热情开始复习备战了呢?学易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战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特发布相关考试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
作用:解决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是的不足;帮助国家解决救济扶贫教育等社会问题;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社会团体的定义:公民自愿组成,为了会员的共同医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1)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青年团、妇联、科技协会、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席会、工商业联合会等。
    (2)国务院机构编制机关核定,例如:中国作家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同学会、基金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批准,在内部活动的。
    3、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会员数量。单位会员30 以上或个人会员50 个以上或混合 50 以上。 国家机关组织不当单位会员。
    (2)规范名称和组织机构。名称不得违法、反映团体特征;地方性的不能冠以全国字样,全国性的必须审批才能冠以。
    (3)固定住所
    (4)专职人员
    (5)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10 万以上活动费,地方性 3 万以上。
    (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社团登记管辖:全国性的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地方性的由地方政府;跨地域的由两地域上级政府。
    5、社团登记程序: 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1)申请筹备。
    提交申请书、主管单位批文、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负责人情况身份证明和章程草案。60日内批准筹备否。
    不批情形:宗旨违法、有相似的、负责人不够格、作假、其他。
    (2)召开会员大会。
    批筹6个月内召开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
    需注意:法人不得兼任;章程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会员资格权利义务、管理制度、负责人任免程序、资产管理、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其他。
    (3)审查登记。
    完成筹备工作后再申请,30日内审查准否。审查内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地域、法人、活动资金和主管单位。
    (4)备案。批准之日起60日内备案,收到备案文件30日内发 《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的管理
    1、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审查同意,申请登记后方可。请注意: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对其分支机构收费;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社团的授权下活动;撤销分支机构要办理注销。
    2、变更登记:
    先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 日内提交变更备案方可,主要针对负责人变更和章程修改。
    三、财务制度

(一)必须做到
    1、依法建账;
    2、规范会计行为;
    3、接受审计监督;(针对资产来源于非个人以及换届或更换法人前)
    4、依法管理资产。
    (二)资产来源合法:
    1、制定或修改会费时2 / 3的会员出场,并半数通过,30日内报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2、代行政府收费时要出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转包委托让相关利益企业事业单位;
    3、接受捐赠要监视自愿无偿原则,并出具接受公益性捐款统一收据。
    (三)资产用途合法:
    1、合法收入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内部分配;
    2、与赠与人约定合法用途,使用时限和方式,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并向主管单位报告,向社会公示;
    四、税收政策
    1、是执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4、应到指定的税务主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
    5、可免税的资金有:财政拨款、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资助、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但必须出具证明文件。
    五、年检制度
    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单位报送工作报告,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接受年检。工作报告包括:守法情况、按章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
    六、社会团体的终止
    1、注销登记
    宗旨已完成、自行解散、分立合并和其他
    2、撤销登记
    作假申请、取证后一年未活动、出租证书印章、超宗旨活动、不接受监督检查、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侵占捐款、乱收费乱筹资、违反其他法律

主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承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鲁ICP备19061273号Copyright ©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法律顾问: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