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以往,承租人不能利用租赁的土地办工程审批手续,只能是“谁的地办给谁”,无法保障合法权益,投资打退堂鼓。同时,还存在部分出租人因为安全责任风险,不同意把工程审批手续办理到自己名下,导致宁愿土地闲置,也不愿出租土地,影响了项目的落地和闲置土地盘活。
二、决策依据
《关于推行租赁土地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5〕1号)
三、出台目的
打破惯性思维,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指出用地批准手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土地证的前提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创新工业项目审批模式,将土地租赁合同纳入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范畴,允许工业项目投资人将土地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共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办理工程审批手续,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投资人不一致的项目手续办理难题,盘活低效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缩短项目建设周期,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四、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仓储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及相关工程审批手续办理。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及工程审批手续办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重要举措
已合法取得工业、仓储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连同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工业项目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拟使用租赁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允许以承租人名义办理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的工程审批手续,主要包括立项、环评、节能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含质量、规划、消防、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不包括不动产登记手续。
(一)基本规定。坚持法治思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和划拨、土地用途、出租年限、安全生产责任、建构筑物处置等方面。
(二)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详细约定双方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出租期满后建构筑物的处置方式等内容,各区(市)可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租赁制式合同,方便企业拿来即用。
(三)办理程序。以承租人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出租人、抵押权人(若有)同意的书面意见。土地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不动产权证共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许可证书或审批文件中应注明“租赁土地”字样,并注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及租赁年限。
六、联系方式
0532-66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