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积极配合义务。
《民法典》第285条第2款: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实务中,物业服务企业在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时可能会遇到业主拒绝配合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呢?
《民法典》286条第1款: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因此,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负有法定的配合义务。
《民法典》286条第2款: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因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过程中,如果遇到业主拒不配合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但不可以采取限制业主人身自由或其他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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