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是在青岛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关心下,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指导下,由青岛的民营企业家和关心、支持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会员由不同行业、不同区县的民营企业家和关注、支持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各局委的有关领导,国内外经济专家学者,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和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新闻界、文艺界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本会的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协会的行动指南。以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民营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助推企业新旧动能转换, 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为青岛市民营经济的发展作贡献。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探索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和新的运行机制;追踪调查民营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民营企业的经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企业的资本股份化、技术创新化、管理科学化、融资多元化、产业规模化、经济国际化的进程,为会员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政策、法规咨询,项目评估论证和信息服务,促进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会设有秘书处、办公室、权益部、政策研究部、对外联络部、会员服务部、公益事业部、信息咨询部、会展培训部、国际合作部、书刊编辑部、媒体网络部等职能部门;此外,本会还拥有各技术领域、经济和管理方面的顾问、专家委员会,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 以坚持服务青岛经济建设、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企业家成长进步为宗旨,以建设一流的青年社团为目标,以推进协会工作品牌化、社会化、阵地化、国际化和规范化为发展方向,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广大会员施展抱负、创业发展的舞台,沟通交流、广交朋友的渠道,开阔视野、增长学识的阵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在青岛市工商联合会领导下,在广大民营企业家的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下,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主动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实践。

协会聘请了政府各委办局的 20 位领导担任名誉顾问、聘请 14 位著名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协会的经济顾问和10 位优秀企业家担任新旧动能转换顾问。为会员提供广泛的智力支持和有效服务。协会抓住热点问题,定期组织一系列有丰富内容和实际效果的活动,如当前经济形势与分析研讨会、新经济研讨班、经济管理学习班、企业家赴国外交流考察、国内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活动。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字译名是Qingdao  Small and Medium-sized  Private Entrepreneurs Mutual Aid Association,缩写QSMPEMA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民营企业家和相关协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协会的行动指南。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企业家为本,充分发挥宣传、组织、桥梁、互助服务作用,协助政府搞好企业家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青岛市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连云港路33号楼12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让企业家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 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民营企业家思想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协助政府制订有关促进民营企业家教育、引导、励志等政策措施及规划,做好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 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企业诚信活动;
  (四) 探索、研究、传播、推广企业现代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推动企业管理体系完善和发展;
  (五) 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与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培训、咨询、信息交流等项服务,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六) 开展会员联谊活动,本着“交流合作、互助分享、共赢和谐”原则协调本会成员间关系;
  (七)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服务;
  (八) 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建立信息网络云,为企业家提供产业政策、市场信息、科学技术、人才和资金等咨询服务;
  (九)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必须注明: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各区县民营企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文化、科研、创新等领域,热心企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优秀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干预、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关心支持本会建设发展,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
  (五)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研成果、经验总结和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标准和规定交纳会费。在企业家自愿的情况下,企业家可交纳特殊会费,数额不限。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本会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其他上级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 
(二)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程序与理事相同。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本会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组织机构

主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承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鲁ICP备19061273号-1Copyright ©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