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抓“一带一路”、自贸区发展等国家战略机遇,全力招大引强、促进有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新常态下企业发展需求,区管委会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一、投资类项目政策
投资类项目须符合区产业发展定位,严格执行综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标准,工业类项目原则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
第一条 达到上述要求的工业类项目地价按照工业用地成本价执行,根据企业需求,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长为40年;仓储物流类项目参照工业用地评估价格,按最低标准供地。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5亿元的工业类项目,按照本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等额扶持,后2年减半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1.5亿元)至3亿元的工业类项目,按照本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等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工业类项目,按照本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4年给予等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工业类项目,按照本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5年给予等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第三条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品牌企业等来我区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税收贡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 仓储物流类项目按照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等额扶持。
第五条 对综保区规划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执行小城镇规划区的收费政策。
第六条 将入区建设或租赁厂房的加工贸易类、仓储物流类项目纳入全区重点项目,组建由区领导挂帅的帮扶班子,投资促进局统一帮扶服务,建立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由区主要领导挂帅指挥、协调服务。同时,保障通路、通给水、通气、通热、通电、通讯、通排水,达到“七通一平”。
第七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利用外资工作,在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二、总部经济政策
经区两委会认定并在综保区注册的市外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含海关代征进出口环节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享受本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外企业法人及自然人注册的总部经济企业,按照企业年实际纳税额100-3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下同)、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6档,分别给予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市级及区级留成部分50%、55%、60%、65%、70%、75%经营贡献奖励。以上奖励采用超额累进分段计算。
第九条 对总部企业引进的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和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实际入库税额20%的比例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条 对总部企业优先安排办公场所,租金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季度先行交纳。
第十一条 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对楼宇所有者或租赁人在经营场所内所招引的企业,在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税收贡献较大或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总部企业同时享受进出口贸易奖励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修订执行前已签约入驻综保区开展业务且仍在合同期限内的总部经济类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期满后按照最新修订政策执行。
三、外贸进出口政策
第十三条 对通过综保区开展一线进口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在综保区分销并实现税收,给予相应扶持奖励。
1.企业注册在综保区,并通过特定进口商品指定查验场开展一线进境肉类、水果、水产品业务,年进口额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企业注册在综保区,并通过综保区开展一线进境母婴用品类、化妆品类、预包装食品类、酒水类商品业务,以海关HS编码作为认定商品类别依据,年进口额每100万美元给予15万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企业注册在综保区,并通过综保区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业务,年进口额每100万美元给予30万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跨境出口业务享有与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同等政策;本条与上一条所规定的日用消费品不重复补贴;
4.企业注册在综保区,并通过综保区一线进口上述三条以外的商品业务,年进口额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给予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
第十四条 通过综保区一线出境货物的区内企业,年出口额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通过综保区一线进出境货物的区内企业,按照年实现的出口额与进口额所对应的补贴标准分别核算,汇总补贴。一线进境、出境、进出境企业,单个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须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方可享受补贴,进出口数据据实核算。
第十五条 区内加工企业,年进出口额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款与前述条款不重复计算补贴,就高执行。
第十六条 通过综保区一线进出境货物的,按照实际标准集装箱量,每箱给予收发货人和申报单位各100元补贴(对收发货人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本政策所指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综保区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企业)。
第十七条 通过综保区海关报关的,按照进出境备案清单量,每票给予收发货人100元补贴。
第十八条
1.经商务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市级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年进出口每100万美元给予1.5万元物流补贴;其中为中小企业出口退税提供垫付资金等金融服务的,年进出口额每100万给予2.5万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于市场采购模式出口企业,按照海关认定的年出口额每100万美元给予0.5万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在综保区注册并收付汇的非一线进出口货物企业,年进出口额每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须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方可享受补贴,进出口数据据实核算。
4.对于同一家企业既有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又有市场采购出口业务的,分别核算、汇总补贴,其中市场采购部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部分最高补贴不超过上述类别最高补贴标准,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其中单项规定的最高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通过综保区开展“出口复进口”业务的,按照实际备案清单,每票给予收发货人200元物流补贴。
第二十条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按照上级贴息政策,在省市贴息的基础上,将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差额部分全部补贴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为降低企业出口风险,综保区对区内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各级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总保费;综保区对于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大型知名采购分拨中心、国内一流外综服务平台等商贸物流企业,根据进出口贡献、影响力、带动性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执行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涉及外贸进出口政策条款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四、经营场所租赁政策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综保区辖区内标准厂房、各类保税仓库、国际贸易服务中心等场所及展厅。
第二十四条 标准厂房加工类租用项目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免租金1-3个月,用于生产、加工设备安装;免租金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需经区两委研究同意;租金依据合同约定按季度交纳。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本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等额扶持,后2年减半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扶持政策,参照第二条执行。
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龙头加工制造项目;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精细加工项目;掌握核心技术、能够带动上下游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等,根据进出口情况、税收贡献、影响力、带动性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际贸易服务中心等办公场所租赁项目
对租赁国际贸易服务中心等办公场所的,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优先安排;租金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按季度先行交纳。
第二十六条 国际贸易服务中心等场所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项目
依据海关业务统计数据,年度进出口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100万美元减免当年度国际贸易服务中心等场所200平方米展厅租赁费。
减免租金不含物业费、水电费、制冷费、供暖费,减免的租赁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本身对综保区区级财政贡献;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五、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工业类项目,给予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招商顾问)奖励。共分三档:实际投资完成5000万元(含5000万元)—1.5亿元,奖励10万元;1.5亿元(含1.5亿元)—3亿元,奖励20万元;3亿元(含3亿元)—5亿元,奖励30万元。项目已开工建设、并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的可先给予30%的奖励资金。对招引投资5亿元以上及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品牌企业等来我区的投资项目,对招商中介人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于总部经济项目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招商顾问)奖励,只对引进市外企业的中介人进行奖励并严格界定;中介人需经双方认可,并在协议中注明;中介人信息费在合同中单独约定,从企业奖励资金中列支,如果是国有公司也要在合同中注明。首年度(自第一个纳税月算起,12个月以内)给予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税收1%的中介人奖励信息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对引进租赁厂房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工业类项目,根据投资额给予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招商顾问)1-5万元的奖励。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最终解释权归综保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