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许桂娟谈全面辩护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
全面辩护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标志!
我理解的全面辩护分三个方面。全面辩护的第一个方面是获得辩护权的社会普遍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所有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利获得律师辩护。而不管这个嫌犯、被告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以及被追究的是何种罪名。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这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各种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赋予了没有经济能力的被告人通过法律援助获得辩护的权利;比如我国的指定辩护制度,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为聋哑、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的被告人,让他们获得指定律师辩护的权利。这些制度的制定,极大的保障了一些弱势群体以及重罪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是不是因此就可以自豪的认为:我们已经做到了在刑事案件中的全面辩护呢?我认为,还不够!为啥?朋友们,在现实诉讼中还有些被告人是没有办法享有辩护权的。尽管被判决宣告有罪之前,他们仍然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他们在现实中是不享有律师辩护权的。这些人就是信仰案件和某些政治案件以及某些社会敏感案件的被告人。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要想获得律师辩护是非常困难的。我认为司法人员和律师在司法行为中,只应该忠于法律而不应该受自己的信仰主导,只应该遵从良心而不应该被自己的政治倾向所左右。国家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也应该一视同仁。划定不享有辩护权的被告人圈子,不让某些案件的被告人享有完整的辩护权,不是法治国家所应有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法治国家的全面辩护,是让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切切实实获得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是只有虚名没有其实。特别是在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中,司法机关指定辩护人的目的是为了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而不是通过指定辩护人的形式来表演一场法治秀。更不能通过指定的辩护人来增加一个司法机关的傀儡,从而达到配合公诉人、审判员完成审判任务的目的。在八、九十年代,很多指定律师辩护案件,特别是涉政治案件的指定律师,大多是跟控诉方的意见相同的。即便委托前的意见不同,指定委托后双方大部分的意见也就相同了。我认为,实现真正的全面辩护,首先要做到能够为被告人指定一个遵从职业道德和具有强烈辩护责任感的律师,接受指定的律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担起自己作为辩护律师的责任,否则所谓的依法治国就是空谈!
全面辩护的第三个方面是,司法人员真正能够做到听取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让辩护落到实处。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如果司法人员都能够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做到真正听取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那么, 我们离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法治国家就真的不远了。但是,就目前的司法现状来说,在这一方面我们离法治国家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举个例子来说,有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不应该采取刑拘、逮捕的强制措施。但是办案人员为了完成指标,根本不理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完全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见进行拘捕。再比如,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从程序到实体,从证据到法律依据,从犯罪主观方面到客观方面,从各个角度、用各种方法充分论证了被告人无罪。但是无论辩护人的意见多么的不容置疑,有罪定论多么的荒谬,相较于被告人的冤情和法益 ,法官考虑更多的是办案人员承担错案责任的严重性。所以任凭律师费尽口舌、穷尽辩护技能, 却被审判人员全部当成了耳旁风。在判决书中要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避重就轻不做正面解释,要么装聋作哑根本不理辩护意见的茬,该怎样定罪还怎样定罪,使律师的辩护行为成了形同虚设的笑话!这种情况不改变,不但实现不了全面辩护,反而会离法治国家越来越远!
能否真正实现全面辩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不能真正的实现全面的律师辩护,就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实现律师全面辩护、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我们的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
许桂娟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