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2月15日,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2月,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黑龙江某麦业公司诉李某某及其妻子于某某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李某某、于某某连带给付某麦业公司342.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于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6年6月、2017年3月依法查封、冻结了李某某名下财产。2017年3月6日,李某某以他人名义贷款206874元购买一台奔驰牌轿车,于当年10月4日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同车的妻子于某某和另一亲属死亡,事故保险金用于赔偿死者亲属和付清购车剩余贷款10万元。 因李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自动履行义务又未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但当时李某某住院,未实际执行拘留。李某某2020年微信收入480303.20元,支出470562.55元,2021年微信收入285645.13元,支出383666.54元,未绑定银行卡流转以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因李某某有隐藏财产的行为,集贤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李某某抓获到案。2021年9月23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集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故意隐藏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提醒被执行人及时履行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 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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