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法护未来”专家谈②
周丹 彭星
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快速迭代、数字技术的大步发展,让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环境呈现数字化、多样化、复杂化特点。我国司法机关坚持能动司法,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把握实际,守正创新,及时回应科技发展新态势下的未成年人保护新问题,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探索构建多面立体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体系。
坚持全面视域,创新履职,保障未成年人数字权利。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时代的推进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科技发展的重要成果。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保障未成年人数字权利,对满足与促进未成年人的好奇心、想象力、探究欲极为重要,是关系到将来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事项。
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坚持全面视域,创新履职,融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数字权利。我国司法机关以司法建议、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推动加强网络治理,使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网络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保障与构建风清气朗的未成年人网络环境,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遭受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广泛地融入数字社会;以法治副校长、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强化家庭与学校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法治教育,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高未成年人网络中的自我保护意识,正面引导、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数字时代红利。
坚持对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技术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会带来社会治理新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坚持能动司法,顺应时代需求不断创新发展,准确识别利用网络技术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新手段、新方法,准确把握、从严打击网络背景下“线上+线下”“隔空猥亵”“网络诈骗”等各类新型犯罪形态。对利用网络技术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贯坚持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并加大对以未成年人为目标的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
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构建未成年人权益网络司法保护体系。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密集性、隐蔽性、技术性等特点。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数字技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违法收集、存储、利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日益增多。我国司法机关面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新型法律纠纷,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能动履职,以新方式、新手段积极回应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国司法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利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发现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积极主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互联网行业源头性治理并形成长效机制,遏制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合法权益;加强典型案例的司法宣传,增强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学校、家庭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引导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良好局面,强化与提升网络平台与企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水平;积极推动网络领域未成年人公益保护,以办理涉毒音视频传播、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网络高额打赏等典型个案作为突破口,通过公益诉讼、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推动网络平台、社会、政府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网络环境。
我国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中,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能动司法,探索构建起了多面立体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体系,及时回应了科技发展新态势下的未成年人保护新问题,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成才。
【作者周丹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作者彭星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少年法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