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实习生 刘奕轩 通讯员 张玉洁
生效法院裁判文书的“落地”,离不开当事人的主动履行或法院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时会听到“终本”一词。
什么是终本?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终本后,当事人还能做什么呢?本期【你问我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为大家带来关于执行案件终本的法律指南。
问:什么是终本?
答:终本的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终本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多轮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符合案件终本条件的,执行法院需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的前提下对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终结。
终本只是程序性、暂时性的终结案件的执行,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被执行人的放纵。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问:终本后,申请执行人该如何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答:一是继续努力查找财产线索。当案件执行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也应当能动地全力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名下车辆的所在位置、可获得的拆迁款、村民福利款、工资收入、享有的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等。申请人积极提供线索,若财产线索核查属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是及时向处置财产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轮候查封的法院无权直接处置该项财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申请人(债权人)可以向处置财产的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如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可以按照债权金额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三是积极追加第三方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将第三方责任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用于逃避执行而分立、合并的法人;抽逃公司资金的股东等。通过将该类主体纳入执行行列,查控辐射范围、强制措施强度都将大幅增长,也能有效促进执行效果的实现。
问:具体到实际案例中,案件进入终本后,当事人应如何操作?
答: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民王某与陈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为陈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进入终本状态。2022年,王某得知本村的拆迁款即将统一发放,陈某也将会有一笔拆迁款到账,便向通州法院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提供了该财产线索。执行法官随即联系了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出具手续将本应发还陈某的拆迁款成功提取至法院并发还至王某,现该案已全案执行完毕。
在另一起案件中,白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约定的合同款,法院支持了白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房产且已被山西省某法院在先查封,通州法院无法处置该房产,案件进入终本程序。随后,白某按照通州法院提示,向山西某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对该资产的处置款项参与分配。2022年,山西某法院在处置该房产后制定了分配方案,白某作为申请人的案款得以全额覆盖,该案件得以成功结案。
通州法院审理的张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对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核实,该公司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案件进入终本程序。张某经调查得知,公司股东刘某未依法缴纳出资,故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刘某为被执行人,法官审查后认可了该项执行异议,追加刘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随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通过执行刘某财产成功实现了胜诉权益。
问:终本后如何恢复执行程序流程?有哪几种情形可以恢复执行?
答: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一般而言,终本后的恢复执行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除新发现的财产线索外,当首执期间不符合处置条件的财物转化为符合处置条件时,也可申请恢复执行;二是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有权向立案庭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后经法院裁判支持的,可以此为由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