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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诋毁法人名誉权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诚功律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业主因对所在小区服务不满,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在业主微信群、个人网络账号平台发布负面内容及恶意评论,由此造成的法人名誉权受损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刘某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住户,自2022年1月份起,刘某多次以该小区房屋质量不合格、办不出房产证、套取国家棚户区改造资金等理由向多个政府机关投诉,在其微信群、抖音里发布该公司不能办理房产证等信息,对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疫情期间的救援行为发表侮辱性语言,在个人微信空间、抖音对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表大量带有丑化、贬损性、侮辱性语言,并对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传企业形象的抖音视频进行侮辱、诽谤,刘某的微信空间评论量、抖音点击量很大,影响恶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刘某删除其不实言论并进行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刘某辩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发布的内容皆是如实陈述,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言论确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要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系烟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一期住户,因对该公司处理其房屋漏雨问题不满,刘某用侮辱、谩骂、诅咒式语言在业主微信群、个人抖音账号发布该公司建设的小区消防未通过验收、房屋质量不合格、违建、办不出房产证等视频信息。
      
经查刘某反映的其个人房屋漏水问题确实存在,但某房地产公司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的小区规划占地一期、二期项目均已建设完成交付业主入住,三期、四期项目分别于2020年、2022年陆续开工建设,均在正常施工状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刘某在微信、抖音中发表的公司三期房产都被抵押、项目缺少手续、综合验收不合格、房屋验收不了、无法办理房产证、挪用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不知去向、偷税漏税、骗取棚改资金、三期胎死腹中、地下车库违建存在安全隐患等均为不实言论。
      
刘某的言论引起较多微信、抖音用户围观评论,数人受其引导称不会再买原告开发的楼房。原告公司为取证花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2万元。法院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遂作出判决:被告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权损失4万元及其他费用2万元。
      
后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抖音等短视频APP异常火爆,平台准入门槛低,身份隐蔽性高,发布信息快,造成的舆论影响力大,因此不少人希望利用信息传播的舆论效应使得事件向有益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以追求最大的自身利益。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发表文章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是发表含贬损性语言的言论、评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微信群、抖音平台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广的特点,自媒体发表的一切言论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进行广泛的传播。而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关乎其声誉,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对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影响。公民在微信群、自媒体平台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包括法人)的言论,造成法人社会评价降低、遭受经济损失等损害结果,行为人应该承担对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1.通过网络“蒙面”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人们在现实中想说但不能说、不敢说的言论、看法,披上“马甲”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大胆发表。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诚信”“友善”是民事行为应当恒久恪守的准则,即使“蒙面”在网上发布任何言论,也必须对客观公正性负责。
      
2.优化网络环境当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疫情过后,各地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复苏尚且不足,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不良网络舆论环境对当今法人发展有很大影响。恶性的网络舆论会直接影响企业投资创新的信心和热心,无法谋求高质量发展。因个体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不足、受个例遭遇、个人情绪、掌握信息片面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利用互联网发表侮辱、诽谤、诋毁法人名誉、商业信誉言论,是以一己之私而废天下之公的行为。在当下“清朗行动”之下,更需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遏制、根除网上恶性影响企业形象和名誉的行为。
      
3.合法、善意、有度表达诉求。要实现自身某种需求、目的时,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在网络发表具有过分煽动性、侮辱性的不实言论,以诋毁企业名誉的方式迫使法人作出某种让步。只有构建一个“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的良好网络环境,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共创透明公平的良好法治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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