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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数字藏品侵权吗?全国首例!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近日,王某诉海南链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盒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被认为是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中回应了NFT作品转售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转售收入是否属于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问题。

案件回顾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王某于2020年7月9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囍》并在2021年12月17日就《囍动态视频版》申请了作品登记。后被告链盒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在链盒公司名下的网站上以王某的名义售卖该动态美术作品。该作品一共上架30件,每件售价599元,已全部售出,且多名买家在购买该作品后,再次上架销售,已转手多次。

原告王某认为,链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链盒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发布的侵权作品,披露在被告网站上出售侵权作品的所有用户的实名信息,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84215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既不属于发行权所辖范围,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发售、转售的交易金额,可以成为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依据。链盒公司未经王某许可,将涉案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并通过网站向公众提供,侵犯了王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链盒公司向王某赔偿共计6.3万余元。王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四川高院确定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四川高院认为,本案中,对被控侵权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在被控数字藏品的后续转让中,与涉案网络用户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或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故其不应就网络用户的转售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因链盒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链盒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认为“但发售、转售的交易金额,可以成为损害赔偿的依据”的表述不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驳回王某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小平律师分析认为,此次法院对于NFT交易的法律性质未采用“数字商品所有权转移说”,而是采用了“债权转让说”,更加符合NFT交易的法律本质。此外,还首次回应了NFT作品转售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转售收入是否属于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问题,这对于日后类案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链上”的艺术——数字藏品爆火

事实上,自2021 年“元宇宙”元年起,数字藏品不再是不知所云的“高科技”“新智能”,与之相关的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热词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关于技术塑造下与现实世界平行的沉浸式虚拟场景的讨论和研究席卷全球,成为备受关注的蓝海。在元宇宙世界中,区块链技术将构建一个去中心化的云算力市场,通过智能合约打造全新经济系统。

而NFT是Non-Fungible Token的缩写,常被译为非同质化通证,其可被通俗地理解为一种能够把多种形态的信息(包括图片、声音、纯文本等)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格式。NFT数字藏品即是通过借助NFT手段,将特定内容映射到“链上”,实现艺术品在元宇宙资产的独特数字化。

借助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藏品,其艺术性和收藏价值具有唯一、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证的特性,打破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将艺术品收藏推向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逐渐成为了众人争相涌入的元宇宙新赛道。

2021年,数字艺术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以6934万美元的价格拍出,成为拍卖机构佳士得首件以NFT形式拍卖的艺术品。一时间,数字藏品火爆出圈。而之后NBA球星斯蒂芬·库里将社交媒体账户头像更换为数字藏品“无聊猴”,为此他花了55个虚拟货币以太坊,约合18万美元。此后,知名艺人周杰伦也加入了这一队伍,在社交平台晒出“幻影熊”形象。一时间,数字藏品成为潮人和时尚的代名词,备受追捧。各类“数藏”平台应运而生,包括腾讯的幻核、阿里巴巴的鲸探、百度的超级链等。

对于文化产品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国家层面也予以高度重视。2022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指出,“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

同年8月1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指出,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推动数字版权发展和版权业态融合,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和单位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版权保护平台,加强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版权保护,被认为对数字藏品是直接利好。

湖北省博物馆镇馆之宝“越王勾践剑”的数字藏品。图源:长江日报

“大运会蓉宝航天系列”数字藏品。发行方供图

野蛮生长:风口还是风险

然而,随着数字藏品市场的繁荣壮大,其中的法律问题和利益纠纷也随之暴露,如侵害版权、投资骗局、价格泡沫,等等。

在“NFT 侵权第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胖虎打疫苗 NFT 案”中,数字藏品发布者就涉及侵犯第三者的著作权。该案的原告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漫画家马千里“我不是胖虎”系列动漫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而被告作为元宇宙平台,任由用户在上面发布未经授权该动漫形象的NFT作品。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 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故NFT发布者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涉案平台未对所发布的NFT数字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审查义务,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2023年2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公安分局破获了一起以发行“数字藏品”为幌子的诈骗案,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该团伙通过平台以免费赠送或者低价定量首发等形式鼓动普通投资客购买收藏无价值的图片,之后通过价格干预、肆意炒作、承诺回购等骗术诱导投资者争先买入,等到藏品的价格被迅速拉高后,该平台公司冒充投资客将图片以高价挂出,实现高位套现,同时关闭其他投资客的卖出通道,诈骗投资钱财。

此外,数字藏品的炒作不断,引来投机,造成了数字藏品的虚假泡沫。此前鲸探APP推出的首份数字藏品“敦煌飞天皮肤”,初始售价为“10个支付宝积分+9块9”,最高价格被炒到了150万元。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表示要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同年6月30日,中国文化产业协会联合近30家机构发起的《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反对二次交易和炒作、坚决抵制防范金融化和恶意投机炒作、倡导理性消费等。

对于当前数字藏品发行方面的法律风险,《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风和律师分析指出,主要包含民事、刑事、行政风险三大类别,从民事责任来看,发行NFT前,底层作品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或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授权,不得私自铸造NFT,否则涉嫌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刑事责任风险体现在NFT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触犯侵犯著作权罪、组织、领导传销等犯罪情形。行政责任风险主要针对违反行政监管的规定,对元宇宙从业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融共生:合规建设依赖各方

而就数字藏品的风险防范问题,王风和律师表示:目前元宇宙的监管仍处于模糊地带,呈现九龙治水的格局。作为具备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一开始就应当重视合规建设,各方相互配合将合规落地,以免走入歧途。

其中,从平台及其利益关联者角度,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否则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在合法基础上遵循合规性原则,将产业的组织形态良好运行,做到各行其道;在合规前提下具备合理性,经营主体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实现高度自治,提高企业标准,提升数藏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从投资者角度,首先要有耐心,摒弃那种“一夜暴富”的思维;其次是要保持理性,投资者与平台心态的不理性,可能会导致行业的不稳定。

而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则需要秉持一种审慎、包容和开放的心态对待新产业、新业态,尽量避免“有问题就一棍子打死”的监管思路。产业发展和规范运营需保持同步发展。(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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