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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成“窥私眼”?急需打“法律补丁”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0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的隐私权纠纷案,判决住户李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家门上的电子猫眼。法官表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还会在法律上构成侵权。(5月17日法治日报)

  家用摄像产品的覆盖区域分为住所大门之内和大门之外,对于指向家庭大门之内、纯用于家庭内部监控、记录、交流的摄像产品,居民当然可以按照私事处理,自行决定安装的位置、数量以及日常管理等事宜,而指向家庭大门之外的摄像产品,不仅会拍到安装者的“属地”以及相关信息,也可能会拍到邻居的门口等毗连区域以及邻居的日常行为、着装、交友、访客等信息,甚至能够在邻居开门时拍摄到其家庭内部的一些画面。

  对于如何处理安装家用摄像产品引发的相邻关系或公共关系问题,法律提供的是粗线条调整模式,比如,《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隐私权,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又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而合理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安装家用摄像产品是否符合维护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立法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给家用摄像产品安装打一个“法律补丁”,划出安装使用家用摄像产品的合法合理边界,并可把相邻方知情、同意作为安装外用型家用摄像产品的一项条件,要求居民向有关部门备案外用型家用摄像产品的安装使用情况。

  相关部门应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普法宣传,制作家用摄像产品安装使用指南,教育引导民众在安装使用家用摄像产品时守住法律边界,兼顾相邻方的权益和感受,规避侵权风险。

  无论如何,家用电子眼不能成为“窥私眼”。人们在安装使用外用型家用摄像产品时,应该承担第一责任、主要责任,与相邻方协商解决能否安装以及摄像产品的位置、拍摄范围等问题,并尽量购买使用渠道正规的合格产品,加强日常管理,该加密的加密,该定期清理的定期清理,从源头减少侵权隐患,预防侵权纠纷。而相邻方一旦发现他人的家用摄像产品侵犯了自身的隐私权益,就应与安装使用者积极交涉,依法维权。

  安装使用家用电子眼不是私事,而是关乎众多相邻方的隐私权益。只有不断完善法律规则,凝聚社会共识,强化社会责任,才能管住管好家用电子眼,才能让家用电子眼规范安装、运行。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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