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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总支与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内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6日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明确,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组织设置方面,《条例》明确,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应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书记、副书记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来源/新华社

■编辑/张永忠、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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