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就规范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联合发布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1.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自动实现免税备案
《公告》第二条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后,系统将自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登记。
(三)明确申报要求
《公告》第三条明确免税政策货物申报期,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公告》第四条明确销售额核算的要求。
(四)明确管理要求
《公告》第五条明确税务机关将利用三方电子信息加强免税管理。
三、明确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