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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社会团体免征会费增值税 经营性收入仍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中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回首社会团体的会费交税情况,可谓是一波三折。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1997年营业税时代(财税字〔1997〕063号)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到 201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的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除上面正列举的几类社会团体外,其他大多数的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并没有包含在不征收范围之内;再到今年12月25日《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所有合法社团的会费均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文件下发后,有很多社会团体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会费补税通知,原本在营业税时代依据《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文件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会费收入,营改增后变为了应纳增值税的经营性收入,让社会团体一时不知何去何从。
12月25日,《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后,这一利好消息一出来,中华慈善总会的财务负责人告诉《慈善公益报》记者:“这绝对是好消息。首先,这是在为慈善公益组织减赋,本身慈善公益组织就是非营利性单位。其次,这将促进公益组织的发展,把有限的资金最大化地用于慈善公益事业。另外,随着脱贫攻坚进入关键阶段,我们社会组织将积极从自身优势出发,积极投身于国家脱贫攻坚战斗中,发挥更多更重要的作用,希望以后国家加大支持力度,让慈善组织在社会多方面都发挥出积极作用。”
        除会费外,社会团体的收费还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社会团体只有按照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才可以享受免税。反之,如果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属于免税范围。 收取会费时还应按规定开具会费收据。会费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应与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因此,经营服务性收入仍需照章缴纳增值税。
        会费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应与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经营服务性收入需照章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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