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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 青岛制定相关工作指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0日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青岛市近日制定了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规定社会团体应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我市规定,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等。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我市明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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