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预测,下一个十年,《破产法》可能会进入到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乃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阶段
“10年前,我也想不到《破产法》会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现在,它已经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突破口。”9月6日,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该法的参与起草者、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企业破产法》曾是我国上千部法典中姗姗来迟的一部法典,即使迟来,到今年也已经实施整整十年。
国企民企一视同仁
“破产”日益走向市场化
《破产法》的诞生,与民营企业息息相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有两部“破产法”,一部是1986年12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试行破产法》),另一部是自2007年6月起施行的现行《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两部法律,名称只差一个“试行”,但背后的意义却大不一样。
《试行破产法》明确,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意味着随着集体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它们的破产将“无法可依”。
90年代起,随着“下海潮”的掀起,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原有的法律条文已无法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于是在2007年6月1日,《破产法》应运而生。
《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认为,《破产法》的一大突出成就就是:把民营企业同样纳入了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在破产这一层面,民企与国企的差异在理论上消失了。”
但有些尴尬的是,《破产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破产案件结案数量曾一度呈现出明显下滑趋势。2007年之后的几年中,我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曾一度徘徊在两千件左右,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1%。其中,民企破产案件受理数量更是一度远少于国企。最高法院的调研报告显示,2003年到2012年全国审结的40483起破产案中,国有企业占55.75%、集体企业占25.67%。
民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难、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少、民企自身缺乏诚信等问题曾长期困扰着经营不善的民营企业。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数量少得可怜,与之形成反差的却是,却有大量的民营企业通过种种非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场。
这一情况在《破产法》颁布的第六年后开始发生改变。
从2013年开始,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并逐年上升。作为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浙江省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46件,审结269件,同比分别上升145.07%和265.79%。破产企业债务总额达到1595亿余元,比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近6倍。
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据李曙光介绍,2013年全国破产案件有1998件,而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则表示,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极大改善了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中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
观念转向
企业不再谈“破”色变
行政思维惯性、司法力量不足、社会各界的误解等因素,曾给《破产法》装上了道道“玻璃门”。
粗略估计,我国每年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企业约有数十万家,可从2007年《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一年的破产案几乎从未超过5000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破产法》的基本理念未能被包括企业家、法官、地方政府中的一些人真正理解。“他们没有认识到《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认为破产就是把企业剔出去,是丢人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而实际上,一个企业的破产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非常普遍而正常的情况。”
2007年6月1日,《破产法》正式实施。新法将适用范围拓宽至所有的企业法人类型,并且重在“破产重整”。破产法除了规定破产清算制度,对“僵尸企业”、“失败企业”依法予以破产,促其有序退出市场外,还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及破产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也被称为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涉及破产重整相关环节的解释与规定,占了五分之一的篇幅,比有关破产清算的多出一半。对此,专家特别指出,清算意味着企业退出,而重整意味着企业转型、重获新生。
李永军也提到,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条件比破产清算更为宽松。民事诉讼法中原来并没有规定重整程序,这样一旦民营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形,便失去了获得挽救的机会。而新的《破产法》用25条这样一个较大的篇幅规范了重整程序,尤其是第75条的“担保物权的暂停行使”、第82条的“人民法院的表决权”等规定,都为民营企业“重整旗鼓”提供了便利。
以温州为例,2007年到2012年6年间,温州中院受理了51件企业破产案件。这些案件并非清算了之,而是通过破产审判促成10家企业重整成功,14家企业和解成功。据统计,在全国平均2000例破产案件中,温州法院2013年受理198件破产案件,2014年,又受理破产案件123件,使得越来越多的温州企业因此有了“向死而生”的机会。
由此,不少企业家们也逐渐认识到,通过破产程序处置经营不善的企业,并非全部一“破”了之,还提供了“救”的选项。2016年,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做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厄运,1200名职工实现全员就业。这一案例也得以入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十大典型案例。
不“破”不立
助力供给侧改革仍在路上
李曙光认为,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变,《破产法》已成为助力供给侧改革和治理僵尸企业的核心所在。
2017年,中国去产能深入推进,清理“僵尸企业”也进入高峰期。根据一份统计报告,目前市场上僵尸企业数量已达19万家之多。
无疑,通过法定破产程序处理僵尸企业是中国“去产能”的重要手段。不少“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途径退出市场或涅槃重生。但也有分析指出,“僵尸企业”主动申请破产动机不足,清理工作仍然面临复杂局面。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国企研究室主任项安波分析,破产立案难、审理慢、执行难可能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对此,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李曙光教授也表示,《破产法》在下一步实施与发展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六个问题:一是未来要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来处置僵尸企业,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要少干预、少插手;二是要注意区分僵尸企业和危困企业,对症下药;三是要综合运用好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四是要注意发展和规范管理人队伍,加强自律机制;五是要强化破产司法的专业性、独立性与公正性;六是要形成更好的、更宽容的、破产文化,给予企业破产的“机会”。
李曙光还建议,目前《破产法》还没有对跨境破产作出相应规定,建议在今后的修法中增设跨境破产制度,明确境外管理人的身份。此外,设立破产管理局、让政府部门参与破产管理程序、在破产法中增加个人破产制度等也十分必要。
可喜的是,在《破产法》的引领之下,整个破产市场已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新气象。不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拿起《破产法》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破产服务这个新兴市场也开始日益崛起。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贺丹介绍,破产领域的新兴职业共同体正在形成。“近年来,破产中介服务费用水涨船高,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开始愿意接手处理破产案件。”
政府的配套措施也在跟进。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建立破产优惠机制,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和财产处置所得的税收优惠制度,以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最高法将与央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以解决重整成功后破产企业回归市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说。
已满十周岁的《破产法》,在下一个十年将会走向何方?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预测,未来《破产法》可能会进入到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乃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阶段。“下一步,《破产法》的进化要回归到它的经济属性,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才是《破产法》应该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