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公布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青岛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调整后,七区和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增加了100元、110元。新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全市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