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服务 >

从未直接从单位领取工资 职工与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2日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告郑某某经陈某介绍进入被告武宁某水泥砖厂从事送料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水泥砖厂也没有为郑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5月29日郑某某在工作中受伤,水泥砖厂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经查,水泥砖厂经营水泥砖的加工、销售,其经营规模小,仅有三名工人从事生产工作,其中郑某某和陈某从事制砖工作,另有一个工人从事晒砖工作。为结算方面,砖厂都是与陈某一人按照生产量计件结算工资,之后陈某再与郑某某平均分配。两年多,郑某某从未直接从砖厂领取工资,平时的工作安排也是听从陈某的指挥,两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制砖工作。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分歧。

 

【观点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砖厂没有向郑某某发放工资,也没有直接下达工作任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资发放和工作任务的发布是砖厂管理制度安排,郑某某实际接受了砖厂的制度管理,工作内容也是砖厂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长期在砖厂从事制砖工作,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水泥砖厂系合法登记的公司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原告系自然人,从事制砖工作,是砖厂的业务组成部分,显然符合对于上述规定的第(一)、(三 )条情形。关键还是是否符合第(二)项规定,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郑某某长期在砖厂工作,虽然没有直接从砖厂领取工资和直接接受任务指令,但这些仅仅是砖厂的内部管理制度,陈某也是砖厂的工人,其接受砖厂工作指令后安排郑某某的工作,应认定郑某某也是接受了砖厂的劳动管理,应该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关于我们:

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团队是由青岛市资深律师陈卫东领衔组建,骨干律师牟华龙、冯瑞兰、舒天翼、程临等在各领域均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团队致力于为广大公司、企业解决商业、经济领域法律问题。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本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九江法院网


  • (2022-04-25 12:00:34)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 [详细]
  • (2022-03-18 09:50:50)
    员工离职时,此前收取的货款可抵未到帐工资... [详细]
  • (2022-03-18 09:49: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详细]
  • (2022-03-16 09:32:21)
    青岛市消保委发布2021年度消费投诉十大典型... [详细]
  • (2022-03-10 10:35:55)
    两会新华时评·司法为民|整治网络暴力,营... [详细]
  • (2022-03-09 10:07:15)
    最高法裁判观点:合同约定“签章后生效”,... [详细]
  • (2022-03-08 10:50:03)
    聚焦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四大看点... [详细]
  • (2022-03-02 10:27:23)
    十五部门印发《“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 [详细]
  • (2022-03-01 16:41:45)
    员工能拿到因疫情“蒸发”的年终奖吗?律师... [详细]
  • (2022-02-28 09:54:55)
    最高法院: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 [详细]

主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承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鲁ICP备19061273号Copyright ©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法律顾问: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