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接连审理了两起此类案件。
案件直击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连锁超市内,从自助收银台购买购物袋后,自行在餐饮区将其选购的商品装入购物袋,以不结账的方式将选购的商品窃走,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王某被当场查获。经评估,被盗商品的价格为833.77元。经店方查看购买记录及监控录像,发现王某在9月22日至9月29日间,还先后四次在本市该连锁超市其他店内采取同样方式盗窃商品,经评估,被盗商品的价格为2972.56元。后王某退赔超市上述全部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超市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再酌予从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认罚、已退赔全部赃款、无前科劣迹、最后一次盗窃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匡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超市购物时,利用自助收银台无人看守之机,采取将部分选购商品不结账的方式盗窃白酒、熟食等,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匡某被当场查获。经评估,被盗商品的价格为125.74元。后经店方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匡某在7月17日至8月3日间,还先后五次在该超市盗窃白酒、方便面、速冻饺子等商品,经评估,被盗商品的价格为423.52元。后匡某退赔超市上述全部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超市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匡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可再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
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罚处罚。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虽盗取的商品价格不高,但其盗窃次数只要达三次及三次以上,即构成盗窃罪。
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在日常生活中摈弃贪图蝇头小利的思想,诚信购物。
同时,超市对于自助结账也应加强监管,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并制止,另一方面也有能够有效减少商家的损失,避免一些惯偷、惯犯重复盗窃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