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某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该公司部分业务由其负责管理。2015年10月起,苏某开始跟随陈某从事设备安装、维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元。在此期间,陈某给苏某安排工作任务,苏某直接向陈某汇报工作进展情况。2016年3月,陈某通过电子邮件群发劳动合同书5份,其中一份发给了苏某,该合同书显示用人单位为某通讯公司,后因该公司不同意聘任而未能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末,苏某离职,并于2018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未被受理。于是,苏某在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某通讯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赔偿金、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共计37.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安排苏某从事公司承接的业务并向其发放了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立时间为自陈某向苏某发放工资开始。但由于陈某已足额支付苏某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资,且已过仲裁时效,故苏某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及加倍支付赔偿金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法官庭后表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因原告没有在仲裁时效期间内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团队是由青岛市资深律师陈卫东领衔组建,骨干律师牟华龙、冯瑞兰、舒天翼、程临等在各领域均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团队致力于为广大公司、企业解决商业、经济领域法律问题。转载此文是出于汇集商事法律案例,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本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