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于2014年1月2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田某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田某的QQ邮箱为其确认的电子邮件收件地址。2016年8月2日,田某被调往某公司深圳办事处担任副主任,其工资被调整为10 000元/月,田某同意该工作调动并前往深圳任职。2019年1月18日,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简称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田某发送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田某于次日(1月19日)向人力资源部发送了回复邮件,以当前工作无法分身为由,提出等其返回成都后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求。2019年1月20日,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向田某发送了《劳动合同书》电子版,要求田某确认该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在3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对该劳动合同内容无异议。田某收到了该邮件但未作回复。2019年1月23日,人力资源部通过邮件方式,向田某发送了加盖公司电子印章的《劳动合同》电子版。2019年9月12日,某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撤销深圳办事处。人力资源部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田某发送了《关于撤销深圳办事处的通知》《返岗通知书》,告知田某深圳办事处撤销事宜,并通知田某2019年9月30日前返回成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福利待遇不变。田某于2019年9月15日向人力资源部发送了电子邮件,称其已在深圳成家,返回成都工作将对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希望与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田某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首先,书面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文字形式来确定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有别于口头约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书面协议必须有文字约定;二是书面协议需要通过有形的载体予以表现。本案中,田某主张,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是纸质劳动合同。当前,因互联网而衍生出各类电子产品,已逐渐取代传统的报刊、书籍等,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从电子产品中阅读到的资讯、文章等,同样属于书面形式的范畴,与过往不同,在于将原来印刷在纸张上的文字通过互联网载体,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电子劳动合同应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国务院在2015年5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提出了加快推进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交易凭证等效力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政务服务中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进度,实践中,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已得到认同,并且已在政务服务中对电子签名加以运用。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10日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团队是由青岛市资深律师陈卫东领衔组建,骨干律师牟华龙、冯瑞兰、舒天翼、程临等在各领域均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团队致力于为广大公司、企业解决商业、经济领域法律问题。转载此文是出于汇集商事法律案例,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本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