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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代持股有风险!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我只是替朋友做了登记,

怎么要我来替公司付钱?”

很多人知道替他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风险

那么替他人代持股权是否存在风险呢?

法官告诉你

不但有,有时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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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在舟山提供健康管理规划、健康检查服务的企业,2018年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舟山某健康产业中心的4400平方米楼层进行装修,工程预算825万元。


但因销售额不佳、疫情影响,该企业经营陷入困难,部分工程款一直拖欠未偿付。经仲裁,双方达成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谁料该健康管理公司支付了第一期50万元后,剩余的工程款和违约金共计280万却迟迟未支付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4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法院发起网络查控,并进行现场调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企业也自行申报无财产,人去楼空,企业处于“僵尸”状态。



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法官找到代持股权股东


法官转变思路,从企业注册资本着眼,发现该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和另一自然人侯某某,注册资本5000万,实缴资本3600万,有1400万的注册资本还未实际缴纳。

承办人找该侯某某,告知其在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负有以未实际出资的金额对公司债务清偿的义务。

侯某某得知后明显显得慌乱“我只是替朋友做了登记,怎么要我来替公司付钱?”

得知自己可能作为实际控制人被限制消费,甚至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在140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侯某某立即表示回去和实际股东商量。不久实际控股股东出面,清偿了本案中的工程款、违约金、利息、仲裁费等共计3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代持股权时,不仅真实股东和代持股东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代持股东也将承担很大的风险。

首先,在法院执行公司法人时,股东即使不是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而被限制消费和其他消费。

其次,在真实股东属于认缴出资而非实际出资时,在出资期限届满时,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补齐认缴出资;

最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执行时,如果公司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能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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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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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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