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大学应届毕业生李某已经初步联系好了工作单位,目前正在谈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其他对合同文本中提到的见习期和试用期的规定感到比较模糊,合同中规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见习期为1年,试用期为6个月。他不明白这两个期限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见习期内是不是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要交违约金吗?另外他还发现他的同学跟单位签的合同中还有学徒期的约定,这个期限又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包括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上述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期限为1年。对入学前已从事1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根据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职工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登记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可以同时约定。综上所述,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各有其不同的含义,在不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见习期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己经超出了试用期的见习期剩余期限内,因自己的原因提出辞职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是否构成违约,是否要交违约金以及数额的多少,需要根据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