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者私盖公章惹纠纷 速递公司不认账快件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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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送件员崔某拿着盖有某速递公司公章的工作证明向该公司主张权益,速递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后崔某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崔某的仲裁请求,速递公司不服,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通州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双方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速递公司支付崔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149.43元。
原告称其是一家速递公司,公司本身没有自己的运输和送快递的人员,公司是与各站点之间系合作关系,各站点人员构成及工作模式不需要向公司报备,不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公司以各站点收发快递件数不定期与站点结算收益,崔某是其合作者之一李某雇佣的,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按时派件、收取负责区域内的快件,李某经营的设备投资、人员安排、操作生产工具等由李某自行解决、安排。工作证明的公章是李某私盖的,不认可与被告崔某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作为证人出庭称:其以原告速递公司名义在承包片区收件、派件,崔某是其雇佣的送件员,他当庭回忆说:有一天,已经离职的崔某说自己找到了新工作,但需要原单位给出具离职证明,证明上的内容是崔某口述的,自己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就为崔某出具工作证明并加盖速递公司公章了。崔某对此说法并不认可。
结合庭审情况,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崔某提交的工作证明已加盖速递公司印章,该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李某、速递公司均未将李某个人雇佣的情形明确告知崔某,李某向崔某发放速递公司工作服,并安排崔某以速递公司名义收件、派件的行为,使崔某有理由相信实际为速递公司提供劳动,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速递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判决确认该速递公司与崔某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速递公司支付崔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 149.43元。判决作出后, 速递公司提起上诉,二审调解,确认速递公司与崔某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速递公司分期支付崔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四万元。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地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等内容,完善入职、离职登记制度,加强对公章的使用管理,避免因管理疏漏造成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