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活动意外受伤,学校有责适当赔偿。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原告:宋某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学
【案情介绍】
宋某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学学生。2012年3月23日上体育课时突然下雨,被告小学体育老师便组织该班学生到主席台上及台下避雨。期间多名学生在主席台跳上跳下,宋某亦包括其中,不幸的是宋某从主席台跳下过程中因离主席台距离太远导致受伤,被诊断为股骨干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宋某父母认为作为未成年人教育机构,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学在学校教育活动中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对宋某造成人身与精神损害,故要求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学认为,宋某在学校发生事故属于意外,是宋某个人原因造成,小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案件经多次调解未果。
【审理结果】
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学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教育机构,不仅仅承担的是对学生的教育职责,也许会认为学校的负责教育的,还管理、保护?是的,如果单纯的教育,每一所学校尽其所能完成教育成果当然是好事,但是如果缺少管理、保护,安全不存在时,那么也就缺少了教育对象的根基即学生。
【法官感悟】
本案是典型的校园侵权案件,作为法官的我,印象中在以前因大多数人对法律意识的淡薄,几乎没有有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无外乎是家长自认倒霉,怪孩子太调皮,找学校讨个态度而已。但是,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家长逐渐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让学校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作为法官,看到祖国的花朵因此而造成致残的精神痛苦,也是万般不忍心。通过例举这个案例,想让这些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在以后的教学活动中尽到必要充分的注意义务;同时,也想劝慰一下现代社会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孩子是你们的心头肉不假,但是别因为就这么一个独生子女而加倍溺爱与娇惯,在家不听你们的劝说的同时,骄纵的性格也同样使得他们听不到老师的劝告,本案的宋某受伤致残,虽然拿到了赔偿款,但这只是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给孩子造成的痛苦,也许我们体会不到!真心希望每一朵祖国的花朵在无忧无虑中盛开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