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服务 > 读案例 >

古力伤人屡见不鲜,安全保障大意不得。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原告:李某
被告:某公司平度分公司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系平度市南村镇驻地一名居民。2012年11月14日17时30分许,六十余岁的李某骑着电动车回家,他沿平度市南村镇双泉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双泉路南端石化加油站路东左转弯时,因天色已暗,有无警示标志,不慎掉进被告使用的未加井盖的古力坑内,摔伤头部。李某挣扎着爬出古力井,扶着电动车回了家。半夜时,李某开始呕吐,因妻子去女儿家了,他打电话向朋友求助,等朋友赶到李某家时,其已不会说话。朋友找来救护车将他送到平度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疝。住院治疗16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颅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脑外伤致气质型只能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审理结果】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义务人未尽义务,造成损害,就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如果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过过错推定,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反之,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古力井的所有人、使用人,对该古力井负有管理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未加盖井盖,致使原告掉到井内摔伤。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周围的居民,对于路况观察不周,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的经济损失.判决后,被告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判决。
【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义务人未尽义务,造成损害,就从损害实施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如果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翻过错推定,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反之,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法官感悟】
本案中,李某掉到未加井盖的古力井内受伤,经过法院的判决,其经济损失虽得到了大部分的赔偿,但他身心受到的伤害远远不是金钱能够弥补的。他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骑着电动车带着可爱的小孙子到镇上赶集了,他甚至连日常起居也需要家人的照顾,给他本人及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像李某一样受到伤害的远不止他一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的新闻报道,一个花季女孩掉到未加盖井盖的古力井内瞬间就丧失了鲜活的生命。听到这样的报道,我们会感到非常痛心。我们要加大司法宣传,提高司法保护力度,促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好好履行自己的职责,多一些措施、多一些责任心。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让我们生活的更加安心!
  • (2022-03-18 09:50:50)
    员工离职时,此前收取的货款可抵未到帐工资... [详细]
  • (2022-03-09 10:07:15)
    最高法裁判观点:合同约定“签章后生效”,... [详细]
  • (2022-03-01 16:41:45)
    员工能拿到因疫情“蒸发”的年终奖吗?律师... [详细]

主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承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鲁ICP备19061273号Copyright ©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法律顾问: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