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小方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广告部销售总监。入职时,小方与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达3年多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8年1月17日转正。然而,小方入职仅1个多月,就于2017年8月30日接到科技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以小方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小方辞退。事后,小方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方认为,科技公司从未告知其录用条件,在职期间公司也从未对其作出过相关考核,自己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科技公司是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则在庭审时表示,公司曾经明确向小方告知了录用条件,并且对小方进行了考核,后经考核认定小方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公司与小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无需向小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然而,经法院释明相关举证责任并给予充分举证期限后,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录用小方时曾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对小方进行了考核及小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缘由。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举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具体的录用条件,并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法院判令科技公司须向小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团队是由青岛市资深律师陈卫东领衔组建,骨干律师牟华龙、冯瑞兰、舒天翼、程临等在各领域均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团队致力于为广大公司、企业解决商业、经济领域法律问题。转载此文是出于汇集商事法律案例,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本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