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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0日
2017年7月17日,小方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广告部销售总监。入职时,小方与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达3年多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8年1月17日转正。然而,小方入职仅1个多月,就于2017年8月30日接到科技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以小方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小方辞退。


事后,小方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方认为,科技公司从未告知其录用条件,在职期间公司也从未对其作出过相关考核,自己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科技公司是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科技公司则在庭审时表示,公司曾经明确向小方告知了录用条件,并且对小方进行了考核,后经考核认定小方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公司与小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无需向小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然而,经法院释明相关举证责任并给予充分举证期限后,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录用小方时曾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对小方进行了考核及小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缘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举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具体的录用条件,并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令科技公司须向小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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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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