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服务 > 读案例 >

司法网拍买受人买受人也需要受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15日,被告张某某与袁某某与签订《铺面租赁合同》,袁某某将位于武宁县协和大道84号的商铺出租给被告张某某,租赁期限7年,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2018年10月16日,因袁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武宁县法院对上述铺面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原告李某竞价购得该铺面。之后,原告李某按要求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后,被告张某某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并交还租赁物。另查明,被告张某某承租后,用于经营餐饮店,装修中对铺面进行了拆改,将卷闸门拆除,拆除铺面隔墙和地面开孔连接地下室等。


【观点分歧】


  原、被告双方对解除租赁合同、交还租赁物均没有异议,但对是否应恢复租赁物原状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是通过司法拍卖购买铺面,购买时就是这个现状,其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第二意见认为,虽然是通过司法拍卖购买铺面,但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原出租人的合同权益义务概括由原告李某承继,其有权在解除合同后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司法拍卖程序虽然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强制行为,但物权变动的效果及对外关系上与一般的买卖并无本质区别,特别是,对于有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买受人也需要受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


本案中,原告竞拍取得铺面所有权后,被告张某某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且张某某还交付了一段时间的租金,应该认定原租赁合同对原告继续有效,原告承继了原租赁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例如: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收取租金的权利等。现被告未按约交纳租金的,原告也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回租赁物。本案原租赁合同对改建租赁物没有任何约定,属于被告张某某自行行为,且其改建行为客观影响了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其理应在合同终止后恢复租赁物原状。

关于我们:

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公司商事团队是由青岛市资深律师陈卫东领衔组建,骨干律师牟华龙、冯瑞兰、舒天翼、程临等在各领域均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团队致力于为广大公司、企业解决商业、经济领域法律问题。
转载此文是出于汇集商事法律案例,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本团队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源:江西九江市人民法院


  • (2022-03-18 09:50:50)
    员工离职时,此前收取的货款可抵未到帐工资... [详细]
  • (2022-03-09 10:07:15)
    最高法裁判观点:合同约定“签章后生效”,... [详细]
  • (2022-03-01 16:41:45)
    员工能拿到因疫情“蒸发”的年终奖吗?律师... [详细]

主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承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鲁ICP备19061273号Copyright ©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法律顾问: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