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海高院:5月31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关心、关爱、尊重和服务未成年人的共识和力量,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青海法院近年来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妥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深化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改革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祁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9日,祁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LONCIN”牌二轮摩托车,沿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汽配城”前红绿灯处,与张某某驾驶的“丰田”牌小型客车碰撞后驾车逃逸,沿路逃逸至十三中路口东侧时冒进信号通行在与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朋某某碰撞,车辆失控后又与十三中路口西侧人行道金属隔离护栏碰撞,发生致祁某某受伤、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及人行道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伤者朋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1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城北区法院以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辆均要求年满18周岁,且必须持有驾照。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上路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驾驶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更会扰乱道路交通驾驶秩序,危害其他驾驶人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祁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未成年人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充分认识到驾驶机动车的风险与危害,加强对所有车辆的管理,禁止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出行,加大对未成人的法治教育力度,引导未成人知法、崇法、尚法。
案例二
徐某某拐卖儿童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1日徐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二人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4月18日徐某某在海东市乐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分娩一男婴,后居住在乐都区高庙镇长里村娘家。
2022年6月13日,徐某某通过“快手”APP发布收养孩子的消息,并与马某某商议收取5.5万元“营养费”。2022年6月14日,马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嫂子巨某某给付徐某某5.5万元“营养费”,并与徐某某签订领养孩子协议书,之后徐某某未核实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详细情况直接将孩子交由马某某等人。所得钱款大部分被徐某某用于偿还借款,少部分用于自己花销。
[裁判结果]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获利目的,出卖亲生儿子,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是典型的借“送养”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2021年9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也加大了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子女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不能作为商品买卖。通过本案,有效震慑出卖亲生子女这种有悖人伦的犯罪行为。
案例三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3日,吴某某(案发时不满14周岁)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王某某。王某某在诱骗到吴某某的照片后,以照片相威胁获得其裸照,后又在明知吴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或通过传播裸照相威胁,或做虚假承诺要删除裸照为诱饵,于2019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间,多次通过QQ视频聊天形式,对吴某某实施了猥亵。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王某某提起申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隔空猥亵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式,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不同,它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本案中,被告人通过QQ聊天强迫被害儿童施行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严重触犯了刑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为有效防范“隔空猥亵”等事件发生,广大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主动帮助孩子抵御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袭,避免未成年人过多沉溺互联网。学校及其他部门也应围绕未成年健康上网,防性侵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