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
在人行道上骑电动滑板车时,被突然冲出来的狗狗撞上,骑行人摔倒受伤致残,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宠物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4万余元。这起“车狗相撞”案,责任到底在谁?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肖辉燕、李蕊
路遇宠物狗 躲闪不及摔倒致伤
夏天的一个晚上,梁女士携宠物狗在人行道右侧的海边观海。陈先生驾驶电动滑板车搭载同事经过附近人行道时,梁女士的宠物狗突然冲至道路中间并撞向陈先生,陈先生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宠物狗受惊跑向周围草地。
事发后,陈先生因左桡骨小头骨折、左侧尺骨冠突骨折及左肘功能丧失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仍需继续治疗。
双方协商不成,陈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法院:宠物主人未尽看管责任 原告也有重大过失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被告未有效控制其饲养的大型犬,致使其与原告相撞而起。电动滑板车为休闲娱乐设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车辆”。同时,交警部门并未定性本案事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故本案根据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对于双方的责任分担问题,被告作为大型犬只饲养人,理应在公共场合对犬只进行有效看护和约束。被告未能及时有效约束控制犬只,导致犬只脱离控制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故被告对犬只未尽到看护管理责任,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骑行不具备路权的电动滑板车且搭载一名成年人快速经过人行道路具有极大安全隐患,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原告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过核定原告具体损失项目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