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服务 > 读案例 >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已正式执行完毕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两年间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7日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债务人梁文锦送达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这标志着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已正式执行完毕。

梁文锦曾因创业失败而背上了约75万元的债务,最终他按照重整计划提前偿还了全部本金。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实施以来已超过两年。公开资料显示,截至6月,深圳市中院已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

受访专家认为,全国个人破产条例首案结案是个人破产制度实践迈出的重要一步,意味着未来能让更多“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有机会从头再来。

首个个人破产申请人获得“重生”

梁文锦是深圳一名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两项专利,2018年,32岁的梁文锦选择进入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缺乏稳定客源,加之又遭遇疫情,导致他的债务越垒越高,无力全部偿还。

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当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书,阐述了破产原因、破产经过,提交了个人的社保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截至破产申请提出当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自身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每月有固定收入。

2021年7月19日,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他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了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3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如果不能按计划执行,债权人有权向其追索未偿还的所有借款本息。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梁文锦于今年4月提前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债务清偿义务,比预计时间提前了15个月。

6月20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梁文锦个人破产案已执行完毕,8万多元的利息得以免除。至此,“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画上了句号,梁文锦在经济上也获得了“重生”。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部执行主任、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蒋阳兵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近两年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成效来看,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了债务豁免,减轻了个人和家人的债务重压,甚至获得了东山再起的机会。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了公平且相对高效的受偿。对于法院来说,避免了大量债权债务纠纷进入诉讼执行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

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当事人。

在重整计划期间,按照规定梁文锦根据深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被限制消费,还需每月向破产署申报收入支出、重整计划执行及离深等情况。

梁文锦的破产管理人曾表示:“给他喘息的机会,同时他也没有躺平,他很有责任心,一直积极努力。”梁文锦的性格和行为几乎是“诚实而不幸”的典型注脚。

而对梁文锦来说,重整计划让他逃离了不体面的度日如年的欠债人模式,他可以安稳工作,按照重整计划还款,心里有了安全的托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深圳是创业的沃土,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快速让企业家们获得“重生”,对培养企业家精神是非常有益的探索。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同时也必须防范个人破产欺诈行为,避免个人破产程序被滥用。

蒋阳兵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个人破产制度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因此,从准入方面就已经对“诚实而不幸”作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同时严格规定了债务人需向法院披露的信息。

除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在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健全个人破产债务人监督制度,以保障真正“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获得救济。

2021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要求,相关单位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深圳信用网”等多个平台联动公示个人破产状态。如果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受到法院处罚,以及因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妨害个人破产程序的失信行为信息,将予以公示。

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

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后,经过审查后很多申请人不符合标准,因而裁定受理申请比例不高。

2022年5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为高效有序推动个人破产申请工作,联合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创建了国内首个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起到前期筛选和过滤的作用。

据了解,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是集“普法宣传+面谈调查+申请指导”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主要分为“集中讲解”和“单独面谈”两个环节。根据公告及意见,自2022年6月起,破产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须先参加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的申请前辅导并取得辅导回执,方可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副署长徐胜芳曾介绍,劝退的申请人中,有的不如实报告个人债务,前后相互矛盾;有的不符合社保缴纳要求,没有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三年,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深圳;有的在工作人员一对一的辅导之下,依然无法梳理负债经过;有些人负债是因为赌博等违法原因。这些都不符合申请条件,会在辅导阶段被劝退。

卢林表示:“为个人破产制度制定前置程序,能够从前端对债务人是否诚信进行调查、核实和判断,能够防止破产程序被滥用,才能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拯救真正‘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提高了破产程序的运转效率,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便利渠道,同时减轻了债务人时间、精力和财力方面的负担。”蒋阳兵说。

同时蒋阳兵还建议,加大个人破产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不诚信的债务人企图通过个人破产逃废债的惩戒力度,让公众高度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意识到只有“诚信”的债务人才可得到破产保护,为避免出现很多高消费、过度投机的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企图逃废债,动机不良,破产管理署和法院费了很多人力、物力来审查原本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申请破产,影响了个人破产制度作用的发挥。

“破产重整为主,破产和解、清算为辅”

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相似,都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在初期,很多人对《条例》有不同程度的误解,此次梁文锦破产重整案的结束,用实践证明了个人破产制度不是逃避债务的工具。”卢林说。

据已披露的信息来看,目前仅有一起破产清算案,两起破产和解案。

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呼某公司倒闭致负债导致负债480多万元,为了偿还债务,呼某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余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深圳中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按《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2021年10月8日,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76岁的债务人张某因二十多年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一笔数额较大的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退休后,该债务人的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的生活保障费。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务人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卢林介绍,从实践来看,深圳中院在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是以破产重整为主线的,“和解需要债权人100%同意,在实践中数量较少。基本从结案情况来看,是以破产重整为主,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为辅”。

建议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卢林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需要完善已完成破产重整债务人的信用修复制度,“如果债务人通过破产重整还清债务,却在信用上没有得到修复,没办法正常购房按揭、办理信用卡,无法立刻恢复成为社会经济主体,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不再通过破产重整积极还钱”。

目前,深圳正在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债务人的信用修复机制。

2021年8月的《实施意见》就开始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实施意见》中明确破产信用修复条件、申请主体以及受理部门、修复形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个人在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进行相关信息的信用修复,有助于支持债务人破产后信用修复和重建,实现社会信用再生。

卢林提出,信用修复的问题需要征信机构也作出相应的规定,与个人破产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将破产法真正落到实处。目前深圳已有制度上的探索,但还缺乏与其他部门的衔接。

蒋阳兵建议,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可考虑成立专门的破产法院,配备足额的人员专门审理包括企业破产、个人破产、企业解散及清算等方面的案件,甚至可将与企业治理有关的纠纷都由专门的破产法院审理。

  • (2022-03-18 09:50:50)
    员工离职时,此前收取的货款可抵未到帐工资... [详细]
  • (2022-03-09 10:07:15)
    最高法裁判观点:合同约定“签章后生效”,... [详细]
  • (2022-03-01 16:41:45)
    员工能拿到因疫情“蒸发”的年终奖吗?律师... [详细]

主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承办: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鲁ICP备19061273号Copyright © 青岛市民营中小企业家互助协会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法律顾问: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山东中威永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